最高法司改办主任: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论资排辈

28.07.2014  08:45
贺小荣 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涉及了体制问题。前三轮改革主要是工作机制的改革,体制问题基本没有触及。这次涉及体制问题,特别是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这是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变化。

  ●任何一份判决都要在阳光下晾晒,凡是违法的干预、干扰无法在裁判文书中藏匿,因为一份不讲理的判决是无法通过社会公众检验的。所以说,司法公开是防止上下级法院行政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一定要考虑地方实际,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让年轻的优秀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在选择法官时,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而是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来选拔,不能搞“一刀切”。

  7月9日,最高法院下发《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首次提及建立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负责制。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年轻法官担忧职位不保,离职潮的涌动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四五改革纲要的主要参与者——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接受新京报独家专访。对于年轻法官“利益受损”的忧虑,贺小荣表示,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中。在选择法官员额时,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来选拔。

   本轮改革“史上”力度最大

  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管是本轮改革最大变化。

  新京报:本轮司法改革受到普遍关注,作为纲要起草的主要参与者,你认为此次改革的核心是要解决哪些问题?

  贺小荣:本轮改革可以说是历次司法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本轮司法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包括人财物省级统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一系列内容。

  在四五改革纲要中,对于法院自身的改革做了更加细化的分解和延伸,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主审法官制度改革、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都在本轮改革中有所体现。这次改革通过人财物的省级统管能够更好地体现司法权的权力属性问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解决的是“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

  在司法公开方面,我们要求各级法院从立案、审判、执行进行全环节公开,让法院的工作更加透明,便于当事人和公众监督。这些都是公众对于当今司法最关心的问题。此次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京报:和前三轮改革相比,本轮改革的重大变化是什么?

  贺小荣: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涉及了体制问题。前三轮改革主要是工作机制的改革,体制问题基本没有触及。这次涉及体制问题,特别是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这是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变化。

   统管不会造成法院系统行政化

  省一级设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不由上级法院决定。

  新京报:在人财物省级统管这个问题上,有人担心这会造成省级法院的权力过大,加剧法院系统内的行政化,你怎么看这种观点?

  贺小荣:我觉得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现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大家现在的担心和顾虑,就是怕加剧系统内的行政化。

  在这方面我觉得有很多体制保障。首先是三大诉讼法确立了审级独立原则,为排除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另外,我们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也就是管人的这个法官遴选委员会,它是一个相对超脱的、对外开放式的,是由社会法律人士共同参加的组织。法官的遴选问题是由这样一个组织来决定的,而不是由上级法院来决定的。

  新京报: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贺小荣:它是一个面向社会、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机构。里面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又有法学专家和律师等社会人士代表。这项制度目前正在几个试点省市进行探索,有些细节还有待完善,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它对于去除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级法院主要从下级法院选才

  逐级遴选制度解决优秀法官晋升通道问题。

  新京报:本轮改革重点提及了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按照改革思路,未来法院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这项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

  贺小荣:目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中,特别是在中西部的一些基层法院,确实存在着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把最优秀的法官留在现有体制内,让他们在法官岗位上更好地工作,更公正地审判案件,有更广阔的晋升通道,这个就是改革的出发点。

  新京报:过去的法官成长模式有哪些不足?

  贺小荣:长期以来习惯于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官培养方式。过去的法官培养模式是相对封闭的、缺少上升通道的,是内部封闭、内部生成、内部培养的一个蜂窝状的法官培养制度。

  法官多数是从书记员干起,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让法官熟悉法院工作的基本流程,便于从资深法官中学到更多的司法经验,但其弊端是缺少科学分类、内部封闭,下级法院和社会上优秀的人才难以进入上一级法院。

  一个人从考到法院当书记员,由书记员慢慢升到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最后成为副院长。他可能一生就在这个法院里边工作,没有更大的舞台。随着他的资历越来越深,审判经验越来越丰富,应该让他进入更高审级的法院来施展才能。这次改革设计了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在招录人才时主要从下级法院中的优秀人才中选拔,解决了优秀法官晋升通道问题。

  优秀法官晋级将可预见有保障

  法官只要年度考评称职,工作达一定期限,就应晋升。

  新京报:你刚才提到,本轮改革要让优秀的法官留下来,这个“优秀”的标准是什么?

  贺小荣:什么叫优秀的法官,一个是他要经历专门的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这是最基本的。同时他还要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一个23岁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可能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大学生,但很难马上就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

  法官职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非常强调经验的重要性。法官最好有一些社会阅历,对社会、对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有一些最基本的体会。另外,法官还要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职业品德是要经过时间检验的。

  当然,法官优秀与否还要通过办案来体现。他办了多少案件,案件的效果如何,你撰写的裁判文书发在网上,社会公众和同行是如何评价的;办的案件在法院内部,在业内能不能得到同行的认可,这些都是一些重要的考量因素。

  新京报:改革过程中,如何保证让最优秀的法官进入法官序列中?这方面有没有制度保障?

  贺小荣:这方面现在正在各地试点和探索。可以确定的是,遴选委员会会根据这些规定来保证最优秀的法官进入法官序列,保证最优秀的法官得到晋升的机会。

  新京报:对普通法官是否会设定相对固定的晋升期限?

  贺小荣:法官等级的晋升应当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期限,特别是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法官以及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基层法官更应当强调定期晋升的重要性。只要年度考评称职,工作达到一定期限,就应当晋升上一个等级,这种定期晋升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员额比例不固定各省单独确定

  主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案件数决定法官数量。

  新京报:上海提出33%的法官员额比例,各试点省份在确定法官员额时,是否都要参照这个比例?

  贺小荣:法官的员额(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比例计算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复杂,涉及很多方面。基本上,设置时主要参照当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案件数量这三个条件,另外还包括经费装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交通环境条件等方面,这些都与员额比例的设置有一定关系。

  在北京、上海办一个案子和在青海办一个案子所耗费的时间成本是不一样的,工作量计算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说,计算法官员额,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案件数量所耗费的工作量,需要多少人力成本等因素来考量。

  在本轮试点省份中,既有东部沿海城市,又有中西部欠发达的地区,之所以选择这些省份,主要目的就是它们在本区域都有一定的代表性,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员额比例,为类似的省份提供参考。

   法官选拔不会搞“一刀切

  选法官时要根据业务水平、能力、职业品德来选拔。

  新京报:最近四五改革纲要公布后,一些基层的年轻法官纷纷通过自媒体发声,担心他们会被“一刀切”,直接转为司法辅助人员,你如何看待年轻法官们的这种忧虑?

  贺小荣:年轻法官群体是当前和今后法院工作中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他们的忧虑也是我们的忧虑。任何行业的改革如果将优秀的人才拒之门外,这项改革的成效就要大打折扣。法官员额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法官职业专业化、正规化的必然要求。现在年轻法官感到忧虑的是简单地论资排辈和“一刀切”。

  这就又要回到我前面所讲的问题上,改革的目的是要让最优秀的法官留下来。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官的结构都是梯状式的,有资深年龄的法官,也有正当中间年龄段的法官,还有一部分年轻的法官。现在好多基层法院,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基层法院,担任办案任务的主要还是一些年轻的法官,他们现在是办案的主力。

  所以,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一定要考虑地方实际,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让年轻的优秀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在选择法官时,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而是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来选拔,不能搞“一刀切”。

  任何判决都要在阳光下晾晒

  凡是违法干预都无法在裁判文书中藏匿。

  新京报:对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干预,如何解决?

  贺小荣:一方面是通过司法公开。现在,我们要求四级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要上网。任何一份判决都要在阳光下晾晒,凡是违法的干预、干扰无法在裁判文书中藏匿,因为一份不讲理的判决是无法通过社会公众检验的。

  司法公开是防止上下级法院行政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上,新一轮改革明确要求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应当公开说明理由,这比过去要求更加严格。

  新京报:你是指上级法院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要公开说明发回的理由?

  贺小荣: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应当公开说明发回的理由,既要给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作出一个回应,同时又给下级法院查明事实、采信证据、恪守程序提出一个指引,而不是简单地下发一个发回重审的裁定,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公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

  法院工作全环节公开可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京报:从普通公众或者案件当事人角度来看,本轮改革能给他们带来哪些好处?

  贺小荣:司法改革对于人民群众来讲,最直接的好处是审判更加公开、裁判更加公正。司法公开从去年已经开始做了,在本轮改革中会更加深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法院工作的全环节公开可以让当事人全程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同时,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上的去行政化改革,内部监督体系的建立,可以避免托关系打官司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我想,改革无论怎么改,最终的目标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的成效应当由人民群众来评价,而不是自我评价。

  “四五改革纲要”亮点

  ★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

  ★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在审判一线。

  ★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晋升至较高法官等级。

  ★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

  ★实现四级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

  ★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

  ★地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A06版-A07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实习生 赵欢

(原标题:“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论资排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