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到校——郫县人民法院到校开庭审案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不愿意。”
“原被告最后陈述意见完毕,未达成调解,现在休庭十分钟……”
10月9日上午,郫县人民法院犀浦法庭进入我校,在学生活动中心三楼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我校人文学院法学专业部分教师、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专家和近300名学生到现场进行了观摩。
与以往以虚构案件传递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模拟法庭不同,这是一场真实的案件,真实的法官,真实的原被告,旁听庭审的同学们纷纷表示“不出校门就能体验庭审现场,真是太过瘾了”。
本次庭审的案件系原告刘XX被被告陈XX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致残,在调解过程中,刘XX、陈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支公司就赔偿金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遂诉诸法院。
上午10:00,在庄严肃穆的氛围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之后,庭审正式开始。原被告双方围绕赔偿标准问题与医药费中自费药的比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一方举证称刘XX系城镇户口,应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来支付赔偿,并且主张自费药所占医药费比例为15%;而被告一方指出原告工作单位为务农,则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赔偿,同时自费药应占20%。据悉,城镇赔付标准约是农村赔付标准的3倍,虽然最后就自费药比例达成16%的一致协议,但当事人在赔偿标准上仍然分歧较大,法庭并未当场作出判决。
审判结束后,审判员李法官还与现场同学们展开互动,就法律适用、法院审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沟通。通过对该案的观摩,同学们加深了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直观感受,并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增强了感性认识。“旁听了案件,我们基本了解了庭审的流程与要求,案子举证很详细,很好奇结果会怎样,我会继续关注这个案件的。”2014级法管二班的徐诗然说到。法管一班的李梦瑶表示:“这个案件很贴近我们的生活,听完过后,我才知道赔付标准的城镇、农村之分,丰富了我们的法律知识。”
“巡回法庭进高校意义重大,让广大的学生懂法、知法、用法、守法,加深了同学们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直观地领悟了司法审判要义,积累了更多的法律经验。”人文学院法学系主任杨廷文这样评价庭审进高校的意义。
据悉,为了普及广大学生法律知识,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学校制定了《西华大学“法律进校园”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展开法律宣传、宣讲活动,配合做好法院“送法进校”活动,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法制意识、法律观念,建设法治校园文化,在全校范围形成学法、用法、护法的氛围。此前,学校利用人文学院法学学科专业优势,开展了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和法律实践教育,如模拟法庭、法律讲堂等。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任命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庭审现场(一)
庭审现场(二)
庭审现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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