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微腐败”要坚持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17.06.2016  11:33

随着越来越多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下拨到基层,当前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腐败风险上升。记者近期在多地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频频将“黑手”伸向扶贫领域,使脱贫对象的“获得感”被严重剥夺。多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反映,相较于扶贫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人数更多、范围更大的村组干部“微腐败”,惩处起来掣肘颇多,力度也显不足。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乃至“回扣式”腐败,这些都并非新现象,它与通常所提到的“苍蝇式”腐败,其实有不少的重叠之处。应该说,通过一系列的“拍苍蝇”行动,这类“微腐败”已有明显收敛。但从这次媒体的调查来看,其效果显然还远远不够。

这类“微腐败”虽然被媒体特意提出,但在治理上,却不必过于将之特殊化。一来,再小的腐败,也是腐败,其本质上还是由于基层权力约束出现了问题;二来,所谓的“微腐败”与“大腐败”其实并不具有天然的界限,要知道,此前就查处了不少在贪腐数量上达到“老虎级”的问题村干部。所以,遏制“微腐败”,首先还得看到其与腐败的共性。

具体来看,比如,不少扶贫项目和资金,到了基层就要被各方截留、冒领。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种资源在下拨过程中的“流失”,往往并非仅仅发生在村干部这一个环节,而是自上至下形成了一个“雁过拔毛”式的资源下沉链条。这显然就构成了一种“利益均沾”的惯性,村干部层级的“微腐败”不过是最后一道程序。所以说,要治理“微腐败”,首先还得从“上面”的权力运行监督破题。

当然,“微腐败”毕竟发生在基层,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大环境,其“个性”一面也不容忽视。如当前,由于不少地区的农村青壮年与精英流失严重,导致基层事务中的民众参与质量不高,也为“微腐败”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就此而言,从宏观层面激活农村社会的活力,确保村民的自治权利落到实处,当是遏制“微腐败”不可回避的一点。同时也要看到,很多资源或政策在下沉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也导致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意识严重不足,令“微腐败”更加有恃无恐。因此,在扶贫的过程中,提高政策、信息的发布与公开力度,增强民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压制“微腐败”的重要一点。

从腐败的共性来看,“微腐败”的发生,不过是社会整体权力运行状态的一个侧面展示,并不具备独立性;而从其所发生的场域来看,其又与基层的社会生态密不可分。因此,要有效遏制“微腐败”,提升基层民众的“获得感”,还得坚持这两者“共性”与“个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