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连续两年社会治安考核不合格 取消领导干部评优资格
连续两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在一年内取消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这是《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新规定。该《办法》已经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12月1日起施行。
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全面规划设计。四川省出台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
《办法》规定,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组织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先受奖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办法》所列职责,《办法》明确了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十种情形,包括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不合格等。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办法》规定,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挂牌督办决定作出之日起半年内并在解除挂牌督办前,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若出现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或连续两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以及两次受到挂牌督办等情形,应当对该地方、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记者 吴忧)
责任编辑:杜雨洲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