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河南有关部门无人为连霍塌桥事故担责
前日,河南省安监局网站公布了《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2 .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了官方调查结论,并表示已对2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司法措施,并建议对2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昨日,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河北石家庄凯达运输公司3名责任人的代理律师对南都记者表示,官方披露的事故调查报告,没有涉及河南省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失公平。
垮桥损失7632万元
前日,河南省安监局网站表示,义昌大桥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经河南省政府批复。该调查报告称,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今年2月1日8时57分发生的这起事故,导致连霍高速河南三门峡段义昌大桥部分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32万元。
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肇事车辆司机石彦飞、货主李瑞党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冀A 70380号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同时,报告分析了桥梁坍塌原因及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报告援引相关记录数据称,2011年10月,义昌大桥检查评定结果为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二类,属于良好。爆炸后的专家测试显示,该桥具有较好的动力特性,竖向动刚度满足设计要求,表明桥梁整体承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在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时,该调查报告指出了肇事车辆所挂靠的石家庄凯达运输公司、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蒲城县小郭货运部和虎子货运部,以及石家庄市运管处等12家责任单位疏于职守、监管缺位等责任。
在上述12家单位中,企业方面有20人在事发后被采取司法措施,包括逮捕和刑事拘留后取保。石家庄凯达运输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张志栋,办公室主任张兵宽和安全员彭永清,都在2月6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批准逮捕。
代理律师质疑追责
昨日,张志栋的代理律师王志荣告诉南都记者,凯达运输公司其余两名责任人张兵宽和彭永清都已取保候审。在此案的侦办中,三人被合卷侦办的案件曾经两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被延至明年1月7日,所以该案在案发近11个月之后,仍未进入审判阶段。
曾数次到河南调查取证的王志荣说,根据他在当地的调查,事发时,连霍高速义昌大桥段大雾弥漫,司机都无法看清楚前车的车牌号,导致义昌大桥上发生拥堵,致使爆炸发生后损失惨重。“调查报告说当时能见度3000米,其中9时44分至14时52分,出现大雾,能见度300米。”王志荣说,“高速路管理部门没有按规定及时关闭道路,并疏导车辆。”
媒体报道显示,事发前4个多月,2012年9月13日,河南省政府副秘书长詹洪方代表省政府,就该年度三门峡交通事故频发,约谈三门峡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其中,约谈会通报了连霍高速“8·31”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11人死亡、14人受伤。约谈提到,连霍高速三门峡段隐患未得到根本消除,路面管控不到位,高速交警警力不足。
“在义昌大桥爆炸事故发生时,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吗?”王志荣说,有关部门目前提供的信息难以让人信服。“事故调查组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直接对河南省政府负责,在追责方面没有涉及河南任何一个部门和责任人,是否存在地方保护?”
根据南都记者调查,事故发生当天,凯达运输公司就获悉肇事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当晚,石家庄市运管处派人到凯达运输公司,指导张志栋等人连夜补充各种文书材料,包括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机构组成、检查记录和应急预案等。其中,有一张签署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名单,将张兵宽设为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彭永清设为安全员,导致两人很快被逮捕。代理律师王志荣表示,他曾要求警方将这些事后补做的材料从证据中剔除,但并未如愿。
调查报告三省博弈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河南省安监局前日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来自5月底成文的该事故的技术报告。在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措施和建议中,该技术报告指出了运输公司、烟花制造企业和货运部等企业的法律责任,并未涉及陕西和河北的有关部门。
事实上,早在爆炸后数日,河南省有关部门就召开专家研讨会,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在一个多月后细化了论证。但因为该案涉及河南、河北和陕西三省,涉及多部门的责任追究,因此各方经过多次会商。新华社3月26日报道称,河南省安监局事故调查组的技术报告初稿已经形成,但要与河北、陕西相关部门进行“最后讨论”。
5月底,河南省安监局调查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直到5月初,“最后讨论”仍未结束。参与调查的河北省安监系统一位官员透露,河北方面曾要求对垮塌桥面的建筑质量进行技术鉴定。
南都记者 孙旭阳
(原标题:连霍高速塌桥 河南无人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