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不退礼金 双方对簿公堂

29.12.2014  19:12

  南江的杨某某(男)和李某(女)通过网上认识并相恋,后来谈婚论嫁,杨某某支付给李某家4万元礼金,后来婚事告吹,李某家人同意归还礼金,双方达成协议,但逾期并没有退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2011年5月,杨某某和李某在成都务工期间,在网上相识恋爱,后经双方父母同意订婚。2012年9月6日,双方对结婚事宜进行了协商,李某家要求杨某某付彩礼4万元,杨某某同意。2013年1月6日,杨某某将4万元送到李某家。

  后来,因杨某某与李某在交往中产生矛盾,李某提出解除婚约,杨某要求返还礼金4万元未果。其后,李某与他人准备在2013年10月20日举行婚礼。2013年10月19日,杨某某再次找李某返还礼金,双方发生争执,经当地部门调解,就杨某某请求返还彩礼4万元中,扣减李某提出的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家返还杨某某礼金2万元,约定于2013年10月24日归还,并有当地村委干部在借条上签名作证。双方约定的付款期满,李某家未向杨某某付款,杨某某遂诉至法院。

  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产生的经济往来,仍属于婚约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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