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收财产”判决不被外国承认阻碍追赃

03.12.2013  23:15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由于没有区分罪犯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我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决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关所不承认。判决结果很难执行,构成了当前我国境外追赃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碍。

  11月30日,“国际刑法的基本问题”研讨会在京举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在做主题发言时提出,将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彻底从我国刑罚体系中废除,建立一个独立的对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等值没收和追缴制度。

  黄风教授对《法制晚报》记者说,我国很多贪官在案发前都以各种形式将其违法所得的财产转移到境外,有的在海外购置房地产,也有的在境外存款等。

  其案发后,依据我国刑法,法院会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没收。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判结果很常见。但执行判决过程中,却遭遇了境外追赃难的困境。

  目前,境外追赃的司法判决,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执行。即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外国没收裁决。

  关于没收令,各国立法都规定有相应条件,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没收令所针对的财产,应该是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可以追缴的财产。可追缴财产在各国的法律及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没收的财产必须与犯罪有关。

  追赃难点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阻碍境外追赃

  在近几年我国境外追赃过程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成为最大的法律困难和障碍。国际社会,特别是现代刑事立法普遍认为其已超出没收“违法所得、收益和犯罪工具”的范围。

  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不承认中国的这种没收令,即便不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方只要认为对财产的没收可以不与犯罪违法所得挂钩,即认定这种没收行为不能接受。有关当事人也会提出理由,证明相关财产不属违法所得。

  不能证明是违法所得 没收令难执行

  各国一般都采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外国没收裁决。黄风教授解释说,法院会向社会发公告,注明如果有人认为其对被没收财产享有权利,可向法院提出主张,法院再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决定该财产是否应没收。

  黄风教授举例,如要没收某贪官在法国购置的不动产,法国法院就要审查这个不动产是不是属于犯罪所得。相关当事人,如犯罪人的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就可提出抗辩,如举证说该别墅属个人合法财产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如我国追缴方无法证明该财产与违法所得相关的话,则没收裁决就无法执行。

  专家建言

  设罚金刑解决追缴难

  黄风教授提出,改革我国没收财产刑有两种方案。

  一是继续维持现行的没收、追缴“双轨制”,保留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及《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没收措施,但对“没收财产”加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废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做法,将没收与违法所得的数额挂钩。

  二是将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彻底从我国刑罚体系中废除,经济处罚功能完全由罚金刑承担。对现行《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没收制度加以充实完善,建立一个独立的对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没收和追缴制度,将其单独设章或节予以调整,其标题可确定为“违法所得的没收”。

  两种方案的前提都要建立一个等值没收制度。允许法官在下列(有些)情况中没收犯罪人的合法财产,用犯罪分子现有的合法财产折抵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已全部或部分地被挥霍、损毁或耗费

  (2)作为犯罪所得的特定物(如古玩)已灭失或已被转让并不可追回

  (3)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已与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混合且无法分割

  调查显示,在我国,作为一种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基本上多用于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情况,也有少数是适用于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际上是对犯罪人判处了一种经济上的死刑。文/记者 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