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没借钱 也得帮人还?法院依法审理判得不冤

08.06.2014  13:35

  村民刘某向银行借款3万元后没还,法院判决与刘某有联保关系的陈某、唐某还钱。近日,新津法院的这起官司向“农户联保贷款”成员提了醒:要选择个人信誉及经济基础较好的互保对象,务必谨慎。

  村民刘某、陈某、唐某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津支行处获得贷款,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中任一成员自愿为邮政储蓄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无须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协议签订后,三人分别向银行贷款12万元,并均以约定按时还款。刘某后在陈某与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邮政储蓄银行单方借款3万元,但却因生意亏本,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邮政储蓄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还款义务,并要求陈某与唐某承担连带责任。新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和唐某应对刘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官司,提醒农户应提高风险意识,在签订类似联保贷款协议时,应明白其中的风险,可选择个人信誉及经济基础较好的互保对象,务必谨慎选择。

  同时,贷款机构应在向农户,尤其是联保小组中充当担保人的农户发放贷款时,做好解释工作,强调连带保证的责任和意义,告知违约的法律风险。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