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卖汽车消费欺诈 3倍赔偿

26.12.2013  13:37

  原标题: 卖汽车消费欺诈 3倍赔偿

      《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正式向全市推广

  昨日,市工商局举行《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推广工作部署会,由市工商局、成都市汽车商会共同制定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将正式向全市推广,全市113家汽车经销商代表均当场领到了新出炉的《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目前我市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现状将有所改变。

   消费侵权

   车商进入信用“黑名单

  按照《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并由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选择向经销商赔偿后,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若选择向生产厂商赔偿,经销商则有协助顾客的义务。

  “汽车经销商在使用试行文本签订、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还将被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对因合同原因投诉较多,查证属实,存在合同欺诈和霸王条款的汽车经销商,将直接进入信用黑名单。”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还表示,汽车消费已经正式纳入明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存在消费侵权和消费欺诈的行为,实行3倍赔偿的罚责。

   售车方原因解除合同

   定金双倍返还

  据介绍,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签订合同时也可将定金改为“订金”。按照合同约定:“定金不得超过全车款的20%,甲方交车后,定金将抵作车款。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需返还)。”试行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规定:“若因汽车生产厂商生产计划或车辆运输方面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交车,甲乙双方既可以重新商定交车期限,乙方也可以要求退还定金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提车通知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来甲方提取车辆,经甲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取车的,甲方也可将车转手,合同解除后定金不予退还。(不可抗力除外)”。

  “以前,这些内容都未纳入合同中。”成都远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廷表示,《成都市汽车买卖合同》试行文本的附件一、附件二部分,把汽车销售中涉及的代办保险、代办上牌、汽车装饰等涉及的费用都明确纳入合同内容中,更加细化了在汽车销售服务中的相关涉及收费的事项,让消费者做到了清楚明白消费,也对规范车商服务很有好处。

  据了解,与目前经销商自己拟定的合同相比,合同试行文本条款内容更详尽、权责更公正,尤其是对购买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约定。本报记者陈瑾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