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获刑 环保警钟长鸣

21.11.2017  08:54

□本报评论员 张雨

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热潮中,我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四川。近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主犯邓文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此案吸引了众多目光,其中一个重要争论点,是邓的辩护律师认为,没有准确监测数据证明带来实际危害,要求从轻处罚。不过,法院却没有认可这一主张。为什么?要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说起。

首先,环境污染有积累性。短时间内,一些污染行为并不会造成明显后果,因为危害由环境中污染存在量的多少决定。如本案,煤焦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多环芳烃,是世界公认的致癌物,但短期内却不一定呈现出明显的人身、财产危害。正规的煤焦油加工和处置应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并有专门设备对加工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但邓文平的作坊不符合上述要求,其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直排大气,若放任自流,让污染物从量变到质变,就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

其次,环境污染有转移性。目前有毒有害物质直排大气,不仅产生潜在威胁,日后还会“转移”——以大气沉降的方式污染土壤、河流等。生态学有条原理:万物皆有去处。没有任何东西离去,它只是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从一种分子变成另一种分子。并且,现代科学对“转移”污染还存在大量未知,没人能预测出“转移”污染的未来如何。这种未知其实很可怕,随意排放污染物,我们的子孙后代,究竟能不能承受上一代“转移”下去的恶果?

再次,环境污染有不可逆转性。生态系统有自平衡功能,但这个平衡是脆弱的,前提是排放到环境里的废物,不能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废物排放太多,环境自净能力就会崩溃。近日,世界各地1.5万名科学家发出一封“致人类警告信”,强调25年前所发现的几乎所有环境问题,都已变得更加严重,而这些问题很快就将不可逆转。

明白这些,也就懂得法庭不认可律师的辩护,是要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环境的行为。其意义,就是向更多企业敲响环保警钟:环境污染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环境资源是犯罪行为,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惩戒。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高度,作出一系列新部署,强调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中国那么大,发展那么快,各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还可能不时出现。但是,发现一起、追究一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四川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的宣判,彰显了我省执法必严、铁腕治污的决心。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鉴,可以使全社会,尤其是与环保关系密切的企业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