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江安质监站2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合计200万 一审判刑5年

13.08.2014  19:58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刘盛友 记者 张永龙) 8月12日,法院对江安县检察院查办的江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卢涛、罗洪涉嫌挪用公款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卢、罗二人犯挪用公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卢涛,男,1968年3月5日生,宜宾市翠屏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江安县质监站会计。罗洪,男,1976年9月19日生,宜宾市江安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江安县质监站办公室主任。

  经查,江安县质监站系江安县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建设质量监督。从2010年起,质监站开始收取建设工程施工方的安全保证金,安全施工后归还。 2013年2月,原负责收取安全保证金的罗某某死亡,经质监站领导安排,由卢涛接手保管安全保证金和塔机备案款共140万余元存在其个人账户上,并由卢涛和罗洪共同负责安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2013年6月,卢涛为帮某保险公司完成考核任务,擅自出借100万元安全保证金给该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归还80万元, 2014年1月8日归还10万元,2014年1月21日向检察机关退赃10万元。

  2013年9月,罗洪的朋友因参与竞拍土地需要资金,私自向卢涛提出借60万元安全保证金。9月22日,卢涛私自将60万元安全保证金借出,同年9月30日,罗洪还回该笔资金。

  2013年10月1日,罗洪的朋友因做生意需要30万元,并约定2-3分的月利息。罗洪与卢涛商议后将30万元安全保证金如约借出,案发时尚未归还。2014年1月22日,罗洪向检察机关退赃30万元。

  江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了卢涛挪用公款110万元和罗洪挪用公款90万元的事实,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