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水,润泽天府——关注《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7.11.2019  13:50
千年治水,从历史走向未来
  两千多年以前,蜀郡太守李冰父子在前人鳖灵开凿的基础上组织修建了大型水利工程都江堰。从此,成都平原成为水旱从人、沃野千里的"天府之国"。至今,千年古堰依旧屹立在川西平原,守护着这一方水土。都江堰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凝聚着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勤劳、勇敢、智慧的结晶。   22年前的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了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的首次立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为大型水利工程制订的地方性法规,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保护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从此改变“多龙治水”局面。它的制订标志着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它的实施对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维护灌区供用水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灌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3年11月28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江堰灌区对水资源需求不断增长,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和机构改革相关要求,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倡导节约用水,2019年我省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
节水优先,符合新时期水利工作思路
  《条例》修订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要求。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对涉及的重大问题形成了书面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该情况报告精神,常委会领导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座谈,对《条例》修订原则和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农业农村委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认真研究,先后三次与省司法厅、水利厅等部门共同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讨论修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充分采纳了相关修改建议。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的重要准则,就是要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的水利工作思路。” 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节水评价,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节水型灌区。灌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水的义务。”等修改或新增的条款,就明确了这一思路,将着力解决都江堰灌区水资源短缺矛盾。
保障战略落实,守护一方水土
  《条例(修订草案)》保障省委发展战略落实。为贯彻落实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保障水资源需求,《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专门对加强蓄水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调蓄功能作出规定,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18年8月,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ICID)将四川都江堰水利工程和灌区配套工程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拟规定:“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方案。   “都江堰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灌区内的世界遗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园林)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此外,为加强灌区水环境、水生态建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拟规定:“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隧洞、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以及生态湿地、景观、绿道等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水功能、水安全、水生态要求,并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保障发展战略落实,保护历史古迹,守护生态文明。   历史与现在相连,过去和未来同步。   千年古堰走上依法管理之路的脚步,四川省人大一直未曾停歇。《条例》将如同清澈堰水一般,浸润着灿烂的远古文明,也映照着今人的智慧与胆识。   依法治水,润泽天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