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变卖岷江乌木 青神一村主任涉嫌盗窃被逮捕
村民手指正前江中,即“陈国林乌木案”发现处。
案发眉山青神县,嫌疑人系眉山发出“乌木国有”通告后被责罪的第一人,其行为是否该责罪引发争议
去年10月,青神县黑龙镇季时坝村岷江中现乌木。当地政府作出“暂留原地掩埋禁止挖卖”禁令。不过,还是有人盯上了它。
其中,一位绰号“汉娃儿”的赵姓男子,便“密会”了后来当选季时坝村村主任陈国林和几位村民。“赵陈密会”主题:挖掘乌木变卖,希望得到陈的支持,并承诺分钱给陈和村民。陈和村民同意。赵便雇来机械,将乌木挖走并卖了出去。
不久,赵通过第三方给了陈8万元现金。陈收钱后,分了9份,每份7500元分得者包括他自己在内有9人。剩余的则用于了消费。
今年5月,青神警方接举报介入调查。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陈国林被当地警方刑拘。37天后,陈国林被当地检方批准逮捕。
7月8日,陈国林因乌木涉嫌盗窃罪被羁押的事实,得到了青神县检察院和青神县公安局的证实。青神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另外一位涉案关键嫌疑人赵姓男子,我们已将其列为在逃人员,正在实施追捕中。不过,这根乌木已被做成家具,追回难度较大。”
据公开信息显示,陈国林系眉山6部门去年2月发布“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通告以来,被当地司法机关“责罪羁押第一人”。
江道乌木倒底归谁?陈国林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其余涉案人员是否已归案?并将受到何种处罚?做成家具的乌木是否属赃物?“青神陈国林盗卖乌木案”引发诸多争议。
江中现乌木
政府发令 归属国有,留原地保护禁止挖卖
季时坝村,距青神县城约10分钟路程,濒临岷江。这根乌木,被发现时间为去年10月。
昨天,在村里,凡被问及,村民们纷纷表示:知道这根乌木,就在江中。谁是发现第一人?有村民称,村里人。但到底是谁?众人则不愿透露更多信息。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介绍,第一发现者发现这根乌木后,便准备挖走。还未等其动手,黑龙镇镇政府和青神县国资局获悉了信息,便派员来到现场并作出要求:这根乌木暂留原地掩埋保护,禁止挖卖。
据华西都市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知,镇政府和县国资局的“禁挖卖令”依据,即来自于眉山市6部门于去年2月下发一则通告。通告称,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心城区248平方公里范围内发现的乌木归市人民政府所有,其他范围的由乌木所在区县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乌木的开挖、采集、鉴定、维护、保管、开发利用须经乌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土、文化、水务、林业、公安部门按各自权限组织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眉山市境内私自开挖、采集、隐匿、运输、贩卖、出售乌木。《通告》称,此举旨在切实有效保护全市乌木资源,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眉山市政府授权,本通告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赵陈密会 夜间开挖,卖后9人私分8万元
“禁令后,盯上这根乌木者,仍大有人在。毕竟,乌木能卖钱。”这位村民说,来自江对面的“汉娃儿”就是其中之一。“汉娃儿”,真实姓名姓赵。他到底叫什么名字,季时坝村民不是很清楚。同时,因此案还在侦查中,警方没有透露。昨天,陈国林代理律师石军向华西都市报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石军律师透露,赵不是季时坝村人。于是,他找到了陈国林,见面时,除陈国林,还有其他几位村民,赵提议:他有渠道把这根乌木卖出去,卖后,他会把钱分给陈国林等村民。陈国林等人同意后,赵于是请来挖掘机,开进江中展开行动。“据我们调查,赵挖掘乌木的时间,全都在晚上。”青神警方有关人士说。“挖了两天,乌木通过一艘船运到对岸。”一位村民称,对岸即东坡区太平乡。昨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青神县警方有关负责人证实:这根乌木卖了15万元。乌木被卖掉后,赵通过当地一位沙石老板,交给陈国林现金8万元。拿到这笔钱后,陈国林将其分成了9份,每份7500元。陈国林自己分得一份,其余8份,则分给了另外8个村民,“剩余的1万多元,则作为全体参与者的公用费用开支了。”
涉嫌盗窃罪>>
村主任归案 乌木责罪眉山第一人
时至今年5月,即距这根乌木发现时间7个月后,青神警方针对“乌木去哪儿了”展开调查。缘何时隔7个月才介入调查,青神警方称:乌木被陈国林等人挖卖后,一直有人不断举报。鉴于举报不断,警方便介入了。
昨天,青神警方有关负责人称,通过调查,这根乌木系被陈国林等人挖卖的事实很快得到基本确认。于是,他们传唤了陈国林等人。不过,陈国林起初对此不是很配合。5月23日,当确认“他们私分8万元所得”后,警方依法对陈国林采取了强制措施。后又经深入调查,警方以陈国林涉嫌盗窃,向青神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37天后,县检察院对陈国林予以了批捕。“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陈国林系此案主要组织者,因此,我们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余涉案人员,除赵在逃外,其余人员已纷纷自首,并退交了所得。”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全力追查赵姓男子下落。
青神县检察院有关责任人则表示,在挖卖这根乌木事件中,陈国林确属主要组织者,同时存在“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目的”,且择时夜间为秘密行为,还获取乌木变卖后所得。“乌木是否属国有,我个人认为的确存在争议。”青神检方这位负责人直言,去年2月,眉山6部门确实出台了“凡眉山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国家”的通告。当然,这仅仅是一则通告,不具备法律效应。乌木归属尚待法院裁定。
据公开信息显示,陈国林系“眉山6部门通告乌木属国有”后被责罪的第一人。
本案引争议>>
江道乌木到底归谁?
陈国林行为是否涉嫌盗窃?
律师观点:乌木界定不清晰本案不宜适用刑法处理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施杰表示,对此问题存在争议,司法中处理方法也有多种,盗窃罪打击的行为是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侵害的对象是所有权,是有主财产,而埋藏于地下的乌木是否属于国有的“有主财产”,这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界定是不太清晰的。
施杰说,首先,乌木不属于文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保护的文物以及化石的范围。由于乌木的形成时间在3000-8000年左右,因此尚不足成为化石,且其无任何人为现象,因此也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其次,乌木不属于矿产资源,我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写道: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乌木不在此细目之中,因此排除乌木属于矿产资源的说法。
另外,乌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埋藏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但什么是埋藏物?我认为,埋藏物一定曾被人所有,并非无主物,至于曾被人所有如何判断,就需要根据物的性质、存在的状态、社会观念等来进行推断。
藏在墙壁里的金银一般曾经为人所有,但乌木在埋入土地的几千年前,只是普通树木,因此我们很难推定其所有权归属,因此,不宜将乌木判断为埋藏物。”施杰认为,本着罪刑法定原则,地方政府出台文件不宜作为定罪法律使用,因此,本案不宜采用刑法进行处理。
华西都市报记者梁波 眉山青神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