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国外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7.01.2014  12:49
核心提示:《求是》2014年第二期,发表题为“突出重围 路在脚下”的一组笔谈文章,分别从政府、银行、企业的角度对中小企业困境与出路进行了分析。   编者按:       《求是》2014年第二期,发表题为“突出重围 路在脚下”的一组笔谈文章,分别从政府、银行、企业的角度对中小企业困境与出路进行了分析。那么,中小企业在国外情况如何呢?围绕国外中小企业的地位状况、各国政府的扶持政策,本网综述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国外中小企业地位和状况   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企业一直是欧洲经济的主体力量。欧盟共有2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9.8%。其中92.2%是雇员少于10人的微型企业,6.5%左右的是雇员人数在10到49人之间的小企业,雇员人数在50到249人之间的中型企业则占1.1%。超过250个雇员的大型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0.2%。2012年中小企业吸收了8700万就业人口,约占欧盟总就业的67.4%,创造的增加值则占到欧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8.1%。   德国目前约有360万家注册中小企业,占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在抵御欧债危机的过程中,这些平均员工人数不足500人的中小企业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解决了将近2100万人的就业问题,占就业人口总数的79.6%,并贡献了51.3%的净附加值。德国中型制造业企业创造的价值占整个欧盟制造业总产值的26%。为此,德国政府将中小企业视为“市场经济的心脏和增长与就业的发动机”,把扶持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最优先的任务之一”。   在日本,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目前日本中小企业已达469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7%,占就业岗位总数的70.2%,中小制造企业创造附加值占制造业总附加值的57.7%。韩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极为重要,至 2010年,韩国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达300万家。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超过50%,韩国国家和地方的财税收入近60%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可谓是韩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动力。   技术创新的主体     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与大企业相比,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风险和费用,通常超出中小企业的能力范围。但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因此创新求存的动力也大,同时其组织结构安排灵活富有弹性,在创新效率和周期上明显优于大企业。美国企业创新产品中82%来自中小企业。美国学者曾对某阶段进入市场的635项创新项目进行研究,发现就企业规模而言,中小企业创新数量多于大企业2.5倍,创新产品市场化速度快27%,大量高新技术项目也多出自中小企业。   欧盟约有4.6万家从事高新技术制造业的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约0.2%;有43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包括医药制造、电子器件、法律和会计服务以及研发和创意产业等,占欧盟中小企业总数的21%左右,大企业则仅有17%左右的知识密集型服务类企业。   国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制定法律和扶持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美国在1982年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相应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和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及两项计划实施以来,已帮助数千家美国中小企业争取联邦研究开发资金。为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颁行《创业企业扶助法》(JOBS Act,简称“乔布斯法”)。   德国政府认为,由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很多中小企业都有很强的创新意识,这是市场经济的外部大环境所决定的。政府要做的是通过具体的资助项目帮助企业创新,以解决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不足的问题。德国联邦政府的资助项目相当宽泛,几乎涵盖了市场竞争和高科技的各个方面。只要企业敢于并愿意创新,总能找到相应的资助项目。政府相关咨询机构还免费为中小企业寻找项目,以及帮助申请相应的资助贷款。德国政府还积极降低中小企业各种成本,一方面减少企业同政府打交道的成本,对企业的审查只有两项,分别是是否遵纪守法和是否符合相关产业的规定和标准。另一方面,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提高资源和能源效率的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资源和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还体现在一些细节上。诸如登记注册手续、寻找办公场所、联系银行之类的琐碎问题,正是创业者迫切想要解决的。在创业的中后期,企业遇到的融资、发展规划等问题,都可以得到细致的咨询和信息服务。而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   在法国,各类政策均向中小企业倾斜,这包括行政手续简化、税收优惠以及尽量制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自2002年开始,法国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至15%;2007年12月,法国政府发布了促进中小企业增长的减税法令,旨在帮助研发支出占可减税开支至少15%的新企业。在公共采购方面,法国设有一些让中小企业更适应竞标的措施。2009年,法国中小企业拿到了公共采购市场中地方公共机构招标的57%和国家招标30%的招标项目。   在韩国,政府致力于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鉴于中小企业势单力薄,防止大企业垄断经营。在资源配置上给予中小企业优先权,包括征用土地,只要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就可以获得用地指标。韩国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按照特别法设立的特别法人,要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物品,保证政府采购中产自中小企业产品的比重不得低于 50%。政府还成立了“中小企业综合流通中心”,使中小企业直接与消费者接触。此外,韩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废除了贸易法规定的许可限制和资格限制。改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对处于创业期的风险企业、技术集约型的中小企业给以特别的税收优惠。   组建官民合作的组织机构   美国的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和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由农业部、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部门参与实行,为保证项目实施,美国政府还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每季度出版刊物,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并每年向美国国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德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德国设立的联邦卡特尔局,主要任务就是为了监管大企业,防止其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压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的生存营造公平环境。2003年,当时的联邦经济与劳动部颁布了德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并为其减负。联邦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并从两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实行贴息政策,鼓励德国两大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二是拨放专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寻求贸易机会。   为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外部生存空间,欧盟委员会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化战略”,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向仍保持较高增速的金砖国家出口与投资。2010年,欧盟委员会在北京成立了“欧盟中小企业中心”,致力于帮助欧盟中小企业解决在华投资和出口中遇到的困难与阻碍,提供包括信息、法律、融资、组织商业配对活动等方面的一系列服务。   日本政府全力扶助中小企业发展,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还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包括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中小企业稳定审议会等。这些作为总理大臣或省、厅首长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在日本,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自上而下的官助民办、官办民营或官民协办的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即由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中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与此体系并行的是遍及全国的中小企业情报网络,它们收集国内外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技术资讯,并通过中小企业地区情报中心和各地的中小企业局,将资讯提供给中小企业。     帮助解决融资问题   资金短缺几乎是世界所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全世界不论发达经济体还是新兴经济体普遍遭遇的难题。因为在一般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信用度不高、经营风险较大,很难获得贷款,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贷款,也要比大企业多付利息。   为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颁行《创业企业扶助法》,简称“乔布斯法”。乔布斯法的内容相当系统全面,但解决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如何通过证券市场和民间资本等融资渠道,获得支持发展的充分资金来源。为此,乔布斯法涉及多项证券监管改革措施,整体基调是放松监管。手段包括:简化IPO发行程序、降低信息披露义务、减轻审计成本、增加公众认知度等。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对符合条件的所谓“新兴成长公司”进行IPO改革,简化发行程序,降低发行成本。第二,通过改革注册豁免机制,增加企业发行的便利性,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私募融资及小额融资的需求。第三,提高私人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的门槛,降低信息披露负担。   为解决欧债危机带来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欧盟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新举措,如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2月制定“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计划”。在欧盟层面,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是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渠道。创建欧洲风险资本单一市场,创立欧洲社会企业家基金,鼓励包括资产融资、天使投资等多种融资方式的各项政策也在积极酝酿或推进当中。欧债危机中,德国经济仍能良好发展,德国的主控银行制和政策性银行引导的金融支持体系为企业提供了充沛的现金流是重要原因。德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通过主控银行和数据收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又通过政策性银行引导的金融支持体系撬动更多资金进入中小企业,可以成为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重要参考思路。   为中小企业贷款和融资提供方便是德国的一贯做法,德国中小企业的贷款和融资环境一向比较宽松。这首先得益于开放的金融体制,正是这种开放带来了多元的金融结构,有的银行以投资为主,有的银行以向企业贷款为主。大多数中小银行从事的正是贷款业务。或许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结构和面向实体经济的作法,德国相对于欧元区其他国家而言,银行陷入债务危机的程度较轻,因而也更有实力向企业提供帮助。德国巴伐利亚州一家中小企业在采访中向中国记者证实,在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尚未遭遇过贷款和融资难的窘境。   日本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完成的。第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1958年9月,日本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并依据该法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各都道府县均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从而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由信用保证协会对其债务进行担保,信用保证协会承保的债务再由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进行保险,以顺畅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第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负责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第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经营安全网,实行特别贷款制度。第四,创设由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私募债)提供信用担保的制度,为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的渠道,推动筹资多样化。   韩国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提供大量的长期低息贷款,一般贷款周期为8年,利率一般在2%―8%,远低于10%左右的商业贷款。同时,设计了多种以政府为背景的风险投资基金,以补充和引导民间风险投资。1995年,韩国政府将已有的各类中小企业的基本制度综合为“中小企业创业振兴基金”和“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两个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制度,这些法规条例对中小企业主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等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在科技创新上加以扶持     国家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而创新速度则决定国家经济的长期增长速度。科技创新,企业是基础和技术市场化的关键环节。   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依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由于联邦预算中的研发资金多先分配到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因此计划要求农业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部门,每年从预算中抽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产品创新,并由这些部门确定每年的研发主题以及接收处理中小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一般来说,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创新的起步阶段为6个月,最多可得到10万美元的资助,重点是确定创新技术的价值和可行性;起步阶段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第二阶段,时间最长为两年,资助金额最高可达75万美元,重点是研发并对新技术的市场化潜力进行评估。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同时,技术转让也为高校和其他公共科研机构带来可观收益。   德国中小企业深刻认识到研发工作的重要性,加之其产品对科技研发的依赖性高,因此对研发投入很大。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0年,德国中小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支出增长了约70%,研发预算投入年增长率达9.3%。就加工业领域内的研发型产业而言,没有任何其他国家能达到与德国同样高的销售额。德国企业将最新创新成果快速转化为可上市销售的产品,从而能够占据各自行业中的市场领先地位。德国的高校、非高校研发机构、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也有密切合作,构建了新知识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分工链,这种形式在国际上独一无二。德国中小企业素有“隐形冠军”的称号。德国中小企业成功的秘密,就是通过研发,发现新的细分市场,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然后通过出口在世界市场上确立领先优势。   在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的外部环境方面,德国政府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出台,扫除创新与市场结合的障碍。其次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重点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最后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创新的资金扶持。   日本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指导,如建立了技术顾问制度;三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补助,制定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四是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如创办公立“国际技术创造研究”试验研究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有效利用国外研究机构及各种研究开发能力。五是为中小企业培养技术人才,在都道府县建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研修制度。六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为通过不同领域经营资源的融合开拓新的领域,开办不同行业中小企业进行交流的“技术交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