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5.11.2014  16:51

川渔政〔2014〕97号 

 

各市州水产渔政局(处、科、站):

    农业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为加强对我省天然水域经济物种增殖放流的管理,防止放流外来物种,保障苗种放流的质量,提高放流效果,保障生态安全,现将农业部办公厅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凡属中央、省财政或其他资金来源的经济物种增殖放流项目,在四川省境内天然水域放流水生动物苗种的,所需放流苗种均须来自省水产局确认公布的苗种生产单位。

      二、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应按农业部办公厅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如实填写《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报市州渔政部门初审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后转报省水产局,经省水产局审核后对外公布,公开申报单位名单及放流品种。

      三、申报物种来源为除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以外的我省经济物种,其亲本须来自我省天然水域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四、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 -20日,由市州统一将符合条件的苗种供应单位申报材料纸质五份和电子版报省渔政处。苗种供应单位申报成功后在参与中央、省财政项目等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时,须将《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给苗种需求单位,以便苗种放流单位在报送放流总结时一并上报。(电子版文件及表格见四川水产网 www.scsscj.cn

省渔政处联系人:李 洪

电话:028-87718170,13880529478。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

          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文件.doc

          珍稀物种名录

 

       

 

 

  四川省水产局   

2014年11月5日

全国首家水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在成都挂牌成立 并面向全国发布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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