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02.10.2014  01:28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四川省委一号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文件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今年7月31日以川办函[2012]176号文批转了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深入做好全省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相关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七部委文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在推进水利项目承贷主体多元化、创新水利金融信贷产品、拓宽水利建设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拓宽水利项目还款来源、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政策保障机制以及加强水利投融资企业融资管理等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
    一是在推进水利项目承贷主体多元化上,《实施意见》提出了通过整合优质资产,改造和组建多层次水务建设承贷主体,整改后的各级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各类股份制水利企业、外资、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种养殖大户等均能作为水利建设的承贷主体,解决了目前农田水利建设缺乏合规有效承贷主体的问题。
    二是在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上,《实施意见》明确了对纳入水利发展规划、前期工作已经完成、项目承贷主体合法合规的水利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可发放期限不长于一年的贷款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以解决目前水利项目前期经费不足和财政资金下达与工程开工存在时间差的问题,将有效促进水利项目加快开工建设。
    三是在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水利项目建设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适当延长水利项目贷款期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水利项目贷款利率,适当给予下浮优惠,旨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放宽重大水利工程及民生水利项目贷款期限、利率等融资条件,全面加大水利贷款倾斜力度。
    四是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上,《实施意见》指出允许以未来收费权、水利项目周边土地开发收益权、水利工程资产及经营性项目未来资产等作为抵(质)押担保物。探索引入第三方担保,充分发挥涉农贷款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对水利项目的融资担保功能。探索将现有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纳入抵押担保物范围。由此,拓宽和丰富了水利建设抵(质)押物的范围。
    五是在拓宽还款来源方面,在七部委文件允许以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三项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基础上,《实施意见》新增了五项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分别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修建维护费、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经营权拍卖收入,以上八项资金在贷款项目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均可作为水利贷款还款来源。这是我省有关水利信贷政策的重大突破,将为水利融资项目带来合法、稳定的现金流。
    六是在政策保障机制上,《实施意见》明确在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对金融机构按照低于基准利率(含基准利率)发放贷款支持公益性水利项目的,给予贷款增量奖励。财政贴息范围的扩大以及增量奖励机制的建立,将对我省水利项目争取银行信贷支持起到非常重要的杠杆作用,具有较强资金带动效应。
    七是在加强水利投融资企业融资管理上,《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政府主管的水利投融资企业融资管理。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融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合理确定融资规模,规范融资行为,引导融资投向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确保融资工作合规、有序、高效进行,以求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我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意见的深入贯彻实施必将为我省建立水利稳定投入增长机制、实现“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及“全域灌溉”核心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资金保障。另外,为确保我省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与《实施意见》配套的财政贴息、水利信贷信息统计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相关文件和制度也在加紧研究和制定中。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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