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水上漂流河道至少比艇筏宽2倍 要设置救生点位

17.09.2015  11:52
核心提示:  开展水上漂流的河道至少比漂流艇筏宽2倍,涉砂船舶禁止在涉水工程禁采保护区内采砂,餐饮娱乐趸船需停放在指定地点记者从9月 >  开展水上漂流的河道至少比漂流艇筏宽2倍,涉砂船舶禁止在涉水工程禁采保护区内采砂,餐饮娱乐趸船需停放在指定地点……记者从9月16日召开的四川省2015年水上安全“十长”会商会上获悉,2001年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三个规范性文件正在抓紧论证修改。

这是三个规定出台14年来的首次修改。“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出现的一些水上餐饮、娱乐等行为需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尤其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必须明确,但这些年来相应的立法还没有跟上,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已发生了变化。”省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的相关人员讲,比如,水上漂流的“上位法”——国家层面的《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废止,而我省目前至少有9个市州有水上漂流经营项目,并呈继续增长之势。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水上漂流等活动中的安全监管责任,以及经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等等。

与原规定相比,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少,在管理制度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与创新,强化了相关水上安全生产经营与监督管理的手段措施。

如对水上漂流的河道、水道设置,具体到了宽度、转弯半径、陡降落差;又如漂流河道至少比漂流艇筏宽2倍,人工漂流水道宽度在漂流艇筏身宽的1倍和1.5倍之间;漂流企业在危险水域设置救生点位并派驻安全员,每日开漂前必须巡查河段安全,并主动了解气象条件等;水上漂流艇筏的产品质量也需要有保证。

涉砂船舶只能在划定的水域内作业,禁止在各类涉水工程禁采保护区域内作业,包括航道、码头、渡口、船闸、桥梁等;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

餐饮娱乐趸船有指定的停放地点,不能随意移动,船上产生的各类垃圾、污水必须按照规定处理,不得向水体倾倒。 (记者 王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