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阳光化将加速金融改革

18.02.2014  12:33
核心提示:针对民间借贷目前的发展状况,相关部门宜疏不宜堵,应该促进民间金融在风险可控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走向正规轨道,使其为中小企   针对民间借贷目前的发展状况,相关部门宜疏不宜堵,应该促进民间金融在风险可控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走向正规轨道,使其为中小企业服务,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本次温州出台的实施细则与此前的条例,加之后续将制定的相关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共同构成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依据,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包括民间借贷、定向债权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在内的三种民间融资形式作出规范性的立法解释。这意味着未来民间融资的发展终于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而这一改革试点,何时能够推及全国,同样令人期待。

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将起草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或建议。该细则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各界期待已久的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的大幕即将正式拉开。

实际上,去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最终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该条例成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本次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恰是依据上述条例而制定,并对民间融资的相关事项以及条例中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解释。

温州金融改革的每一步,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概因这一自下而上的改革探索,具有重要的样本意义。对于民间融资而言,上述出台的条例与实施细则,着眼于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有序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并将为全国各地民间融资的阳光化“探路”。进一步看,民间融资阳光化,亦将加速金融改革的步伐,有望成为下一步各项金融改革创新的催化剂。

几年前,民间融资一度让温州陷入借贷危机,但如若追根溯源,不难发现,民间融资快速生长的外在土壤无外乎有两个,一是市场上有不少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等待输血而乱投医;二是有大量找寻投资渠道的民间资金存在,追求高利。这一需求与供给结合,随即产生了大量民间金融活动,其中也夹杂着不少高利贷化、“以钱炒钱”等违法违规现象。

坦白说,对于民间融资,需要有理性正确的认识,这一点业内也早有共识。早在2008年8月,人民银行[微博]发布的当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报告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因此,从民间融资本身看,与其去封堵已经存在的民间借贷渠道,不如对其加以合理疏导,让民间融资这一草根金融,从“地下”走到“地上”,以“阳光化”的方式构建相应的融资体系。此前国务院确定的温州金融改革12项任务之首就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本次温州出台的实施细则与此前的条例,加之后续将制定的相关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共同构成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依据,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包括民间借贷、定向债权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在内的三种民间融资形式作出规范性的立法解释。这意味着未来民间融资的发展终于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而这一改革试点,何时能够推及全国,同样令人期待。

从改革的方法论看,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同时也需要重点突破,抓住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收到“一子落,全盘活”的效果。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发展,显然承担着这一重点突破的重任。换言之,民间融资的合法化,对整个金融改革,将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

当前,各项金融改革正有序协调推进,完善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扩大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等各项改革步伐正稳健迈出。但也要看到,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深水区”,任何一项改革都要破解错综复杂的矛盾,突破认识和利益的掣肘。因此,协同推进金融业改革创新,要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抓住关键环节和领域。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发展,无疑可以扮演起催化剂与突破口的角色。

具体而言,合法化后的民间融资,将能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融资需求,能够缓解当前金融资源错配的结构性矛盾,并从一定程度上促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优化资源配置。更为重要的,则是事实上的资金价格“双轨制”,将会推动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多项改革,进而加速整体金融改革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