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警跨省抓错人被判无罪 检方称将抗诉

02.02.2015  22:50
图为案件审理现场。 邢鹏 摄

  中新网西宁2月2日电 (胡贵龙) 2日上午,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无罪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西宁市检方随后回应称将提起抗诉。

  2013年11月24日,湖南籍女子刘丽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时,被警方带走。随后刘丽得知,青海警方认为她涉嫌2012年11月发生的一起盗窃案,当时因她怀孕取保候审,但到期后一直未“及时”到案,所以被列为网上追逃。

  刘丽在衡阳看守所关押12天后,被张军治等另外2人带回青海调查。2013年12月9日,西宁警方发现抓错人,刘丽身份信息是被他人冒用,并公开承认抓错人。

  “跨省抓错人”事件发生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将其列为督办案件,西宁市检察院指定由湟源县检察院办理此案。随即,湟源县检察院派人前往湖南浏阳、耒阳等地进行了大量而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走访了与此案有关的人员以及单位。

  根据检方调查结果,张军治一行3人于11月28号抵达湖南后,并未及时到耒阳提人,而是先去旅游。“2013年11月29日到12月3日,张军治与另2名办案干警在湖南境内择地玩了一圈。”检察院办案人员称。

  随后,湟源检方认为张军治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遂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并于5月13日依法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冒用“刘丽”身份信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李芳被警方抓获,经确认,为刘丽的嫂子。

  湟源县人民法院在2日上午的判决书中指出,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即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同时还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本罪。

  该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张军治在查办李芳盗窃案件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西宁检方办案人员2日下午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张军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恪守法纪、秉公执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在网上发布一个不真实的通缉,并在抓错人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去处理,反而到处游山玩水,导致刘丽被羁押12天。

  该办案人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就认为是构成犯罪,“张军治的行为损害了整个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这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

  该办案人员称,从非法拘禁的角度讲,因张军治的行为导致刘丽被拘禁超过24小时,事实上也已构成犯罪。

  另外,判决书称,事件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对事实报道起到了一个信息传播的作用,也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并不能以媒体进行了报道就当然认定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

  中新网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件。(完)

(原标题:青海“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被判无罪 检方称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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