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民警在哄抢橘子事件中拔枪行为可取

20.01.2014  14:06

  本报记者 李林

  1月4日,两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在青兰高速先后发生侧翻,6万多斤橘子撒满一地,引来附近村民哄抢;1月8日,在福州市一栋高楼擦玻璃的女工熊发明,不慎掉落6000元,遭路人哄抢;1月12日,沪蓉高速发生一起15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上满载的饮料散落一地,遭上百村民哄抢……

  近期,“哄抢”事件在多地上演。不少网民唏嘘,我们的素质已经低到如此程度。

  “这主要是从众心理在作祟。”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张侃说,哄抢行为不光中国有,在世界各地都有。 “当遇到橘子撒了,或者天上掉钱了,最初的一群人如何反应,会对其他人产生一种暗示作用。”张侃说,法国群体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曾写道:“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但是在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一个人置身群体中时,心理会表现出与个体非常不同的特征。

  “如果最初到场的人是维持秩序,其他人就可能也跟着这么做了。”张侃表示,当某件事情突然发生,人都有点不知道该干什么,在这种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其行为就很容易受到最初的一个人或几个人行为的影响。

  但张侃也表示,不得不承认,与过去相比,在某些方面,我们的社会道德受到了一些影响。

  “总觉得不拿白不拿。”张侃说,对于撒落的物品或财物,一些人会认为,这些东西没有主人,“觉得反正也不知道是谁的,能拿就拿点”。张侃说,这种意识形态,现在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很多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后,财物的产权归属并没有发生变化,并受到法律保护。聚众哄抢,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说轻了是贪小便宜,是道德问题,说重了就是违法,甚至会构成犯罪。”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说,轻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哄抢数额比较大,达到抢夺罪或盗窃罪的起刑标准,就上升为违反《刑法》,要受到刑事处罚。

  “不管是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违法,哄抢者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洪道德说,受害者、财物的所有权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他造成损失的人赔偿其损失。

  在青兰高速橘子遭哄抢事件中, 民警在现场“拔枪止抢” 的行为曾受到争议,但洪道德认为,这种手段是可取的。

  “制止哄抢行为,无非就是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靠警力,第二个就是靠手段、靠办法。”洪道德说,手段可以由轻到重逐步采取,最重的可以鸣枪示警。

  同时,他表示,面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除民警外,交警、消防等人员也有在事发现场紧急扣押人、车辆、物资财产的权力,待民警赶到后,再移交给警方处理。

  据新华社消息,甘肃榆中县公安局1月11日透露,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了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这场橘子引发的闹剧终告一段落。

  “对于哄抢者,我认为应该严惩。”许兰亭说,“很多人认为法不责众,大家都这么干,就拿他没办法。这种侥幸心理必须破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刑法》第268条也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洪道德说,必须从严执法,形成畏惧感,让哄抢者认识到这是一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行为,不敢去做。同时,通过教育,恢复良好的道德传统,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水准,使人们在面对这样的便宜时,不愿去占。

  “洒在地上的是人家的心血,捡起来还给户主,自己家的日子照样过。”面对频发的哄抢事件,一位网民在微博中这样写道,法律不容践踏,面对小利,更不能失了人格。

(原标题:近期哄抢事件频发 肇事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