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营企业满意度测评或将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01.03.2015  11:58

    2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促进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化,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于即日起至3月20日通过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根据“代拟稿”,民营企业满意度测评等内容或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在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种类上,“代拟稿”明确行政机关在制定或作出涉及民营企业有关合法权益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民营企业有权参与协商和表达意见,并依法享有荣誉权、名称权等合法权益。而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代拟稿”提出民营企业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举报、控告、申请复议和起诉,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对行政机关的义务,“代拟稿”也作出了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不得非法以名录等方式限定选择中介机构等增加民营企业义务;不得违法或变相实施和增加审批环节;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权益决策的程序义务等。其中包括行政机关有履行合同、遵守承诺的义务。这意味着, 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不得作出不当的、违反上位法的承诺。一旦作出承诺,就应当严格履行;如不执行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限制调整而无法执行的以外,政府应当在原承诺范围内给民营企业造成的可预期利益损失范围内进行合理赔偿。

    在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长效机制方面, “代拟稿”不仅列举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机构的六项主要职责,而且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行政侵权违法纠正情况、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民营企业满意度测评等内容。同时,“代拟稿”还明确了行政申诉机构处理民营企业申诉的相关程序,建立民营企业申诉救济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代拟稿”还对建立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市场化模式进行了探索,并明确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财政扶持资金分配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成立股权投资公司、发起集合信托基金、设立政府性信用担保公司、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市场化方式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而省级财政应当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费用补贴。(记者 徐璨 王伶雅)

     特别提醒

    您可登录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scfz.gov.cn/查询《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代拟稿)全文。

    如果您对“代拟稿”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于3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财贸法制处。

    邮编:610016;传真:028-8660510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