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对伊春空难机长获刑很失望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对伊春空难机长被判刑深表失望
今获悉2010年8月24日伊春空难机长齐全军被判刑三年,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对判决结果深表失望。我们曾经多次表达我们的意见,但法院最终没有接受我们的意见。飞行员协会成员尊重法律,也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我们保留对此判决的不同意见,并通过法律继续维护商业飞行员的合法权利。
1、 飞行事故是一个系统安全问题。机长违规操作确实直接导致了伊春空难事故的发生,但是其背后蕴含的组织管理失误则是更为根本、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对于民航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伊春空难后大量的新闻报道将矛头直指机长,使社会舆论普遍对于机长怀有愤恨情绪。我们希望法院本着客观、独立的立场对齐全军进行判决,不受社会舆论的左右,也不使本案判决间接成为掩盖行业管理失误、化解民众愤怒的一个工具。一起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不应是最终找到一位责任人而告终,这是非常可悲的安全文化。
2、 “航空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不应该用做确定事故相关人员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这是被国际民用航空立法和许多国家国内民航立法所明确肯定的。这项规定旨在保证参与调查的各方,都能本着客观的态度揭示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从而杜绝日后同类事故原因的再次发生。该规定背后蕴含着深远的安全考虑,也是促进民用航空安全的必要途径之一。我国民航立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这项内容,但是关于“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的规定也间接印证了对国际立法的认同。在本案被告齐全军被提起公诉程序前,由国务院批复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公布,其结论被本案公诉方在公诉材料中援引。但是出于对航空安全的长远考虑以及国际行业习惯的遵循,我们认为不应该以该调查报告的结论作为认定齐全军刑事责任的根据。
3、 民用航空业具有很强的国际性。中国民航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际民航业界的理解与认同。本案作为中国首例对空难事故飞行员提起刑事指控的案件,从诉讼准备到整个诉讼过程都受到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国际驾驶员联合会以及分支机构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高度关注。事实上,对于本案的处理也将成为国际社会评价中国民航实践、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风向标。有鉴于此,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应该考虑到国际民航通行惯例和中国民航的长远健康发展。(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华东代表处主席盛彪) 来源: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
编辑:SN123
文章关键词: 伊春空难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