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评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市、厅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04.07.2014  12:29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今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指出,本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和农村牧区倾斜。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及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

通知》提到,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本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和农村牧区倾斜。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及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

  在奖励方式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1万元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