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将开展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个案实践工作

22.06.2014  21:22

  央广网北京6月22日消息(记者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诸如“南京饿死女童案”等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接连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在公众感伤、愤怒的同时,也让我们开始对监护制度进行反思。其实,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儿童监护权制度已经20年,但至今仍无案例,被称为“僵尸”法条。

  最新有消息说,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近日表示,多个试点未成年人保护的地区,将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个案实践工作。这意味着,对孩子监护不当的父母等监护人,将被撤销监护权。监护权转移是否意味着孩子与父母“一刀两断”?监护权可以转移给哪些机构?

  不论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还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转移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至今,全国没有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专家李明舜教授给出了两个关键问题。

  李明舜:剥夺的程序没办法启动。就是说,有谁来提起?谁有权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第二,就是谁来监护。当你撤销监护权的时候,由谁来监护?只是规定了哪一种情况可以撤销,这是最关键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要是解决了,这个法律制度就会“活“起来。

  到底由谁来提出撤销转移未成年人监护权诉讼?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给出一些建议。

  邱宝昌:我们的理解一般是救助部门,像民政部门,街道、社区最了解情况的这些人,他们如果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他们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权力,或者是公益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是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例如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亲属,由他们来行使,这样法院就能够受理。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抱有“人家的家务事,别人无权过问”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态度。因此,邱宝昌律师建议,政府方面应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权益。

  邱宝昌;政府要拿钱买服务。这件事谁来做?不一定都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去做。要让这些专业的人去做就更专业更好。例如可以委托相关的法律人士,街道有热心的人,委托他们来提起这种诉讼,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样法律就能够落地。来帮助被监护人维护自身权益,来帮助这些机构个人履行提起诉讼的义务。

  未成年人监护人被撤销或者转移监护权之后,孩子应该由谁来管?是否就意味着两者从此“一刀两断”?国外对此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呢?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多为父母,那么失责父母失去监护权之后,孩子由谁来监护呢?邱宝昌律师:

  邱宝昌:谁来行使监护权力,剥夺后给谁?这就需要国家要承担起监护责任,或者成立一个监护中心,或者委托被监护人所在的社区,来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等,这个制度要设计好。一旦监护权转移或者被取消以后,谁来承接监护义务,这个制度在设计上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撤销监护权后,父母与子女并不是“一刀两断”。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年初起草的《关于开展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员恢复监护能力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监护资格。

  李明舜教授认为,简单来讲,监护应该包含监督、保护两层概念。因此,作为父母,监护不仅仅就是管孩子。

  李明舜:现在的监护人,一般都会理解成“这个孩子归我管”。《婚姻法》明确的规定,监护人要有抚养、保护、还有教育的义务。

  李明舜教授还提出了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李明舜:在国外,对于不是父母的这种监护,在设定监护人的同时还要设立监督人,就是要对你监护人履行这个职责,是不是儿童利益优先,是不是很好的履行监护责任进行监督。现在,我们没有这个监护监督制度,所以使监护人的行为很难得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今后还将逐步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监护教育指导、替代照料养育、帮扶转介、关爱保护等具体工作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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