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民声 铸良法 为“少年的你”保驾护航!

01.08.2022  17:54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呼声,是每一个家庭的呼声,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省是人口大省,全省有未成年人1609.5万人、占总人口的19.2%,其中0—14岁未成年人1347.1万人、居全国第5位。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7月26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来看看四川省是如何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网”的吧!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如何防控校园欺凌?   如何特别保护监护缺失的困境孩子?   如何避免网络游戏沉迷?   怎么防止盲目打赏和追星?   如何规范整容、文身?   如何防止孩子出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   面对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我省率先在全国成立高规格的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在建强机制、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依然存在留守儿童多、监护能力弱,安全风险多、保护水平低,陈规陋习多、改变难度大等问题。   同时,《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90 年,2011年经小幅修订,至今实施已有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从原有的7章72条扩展到9章132条,修改内容涉及原法的每个条文。   新修订的《保护法》实施后,我省现行《条例》有诸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和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法律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已成为群众强烈的期盼!
全面保护,引航成长
  《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107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特别保护六部分内容,在涵盖了《保护法》规定的“六大保护”内容基础上新增了特别保护。   家庭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律责任和义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等内容。   在审议中,陈政委员建议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增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或以自媒体账号展示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要以未成年人的自愿与身心健康为前提,并做好安全与网络暴力的防范措施。”   徐洪同志提出,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定期通过电话等形式与未成年人子女保持联系,建议增加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   学校保护:对家校联系、控辍保学、法治教育、疫情防控、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校车安全、应急演练等内容作了具体阐述。其中,通过专条重点对心理健康教育、防欺凌、防性侵等问题作了规定。   陈文委员提出建议,针对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以管教”,建议修改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应当告诉学生家长,配合学校依法加强教管。”他强调:“要把家长写进去!很多学生在学校欺凌其他同学,实际家长并不知道,不利于对欺凌学生的教育。”   社会保护:明确了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倡导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项目及精神文化产品。并针对未成年人,在披露个人隐私、招工用工、酒店住宿、烟酒售卖、文身美容以及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方面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比如,《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学校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或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陈政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提出,第五十九条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建议修改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网络保护:明确了网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对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的学校、社会机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信息处理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具体义务。   2020年全国未成年网民就有1.8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95%,超1/3的小学生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张荣委员提出应更加关注网络保护的现实问题。他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的配套制度,现在由中央网信办牵头,共青团中央参与,正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配套法,已经在开始征求意见;建议条例进-步衔接《未成年网络保护条例》最新内容,把相关新提法新内容吸收到条例中。   《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胥纯委员认为,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影视作品的分级制度,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服务进行适当审查,避免与未成年人身心不符的信息被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应当主动剔除,因此第七十条中“发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建议修改为“发现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   樊斌委员提出,为明确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类似的上网服务,建议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禁止……经营上网服务的行为”修改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   陈文委员提出,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和服务内容或提供方式。”建议在这条后增加:“禁止推送色情、淫秽的文字、图片和动画。”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明确了教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以案释法制度等内容。   付康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司法保护”的规定。条例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细化和深化,应当更加注重突出可操作性,但条例第六章“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关于司法保护的六条规定比较简单,可操作性还不够强。鉴于司法保护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条例单列“司法保护”专章,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司法保护的内容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张荣委员提出要关注条例修订后的司法工作实践。他指出,司法工作实践其实就是法律责任,目前力度还不够,达不到惩处的目的。如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数据泄露怎么惩处,这个涉及信用体系建设,也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重点青少年的数据泄露。又比如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也没有相应法律责任,对此未成年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就应明确不能私了,一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一旦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都必须强制报告,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不报告就违法,还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保护:针对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并明确应加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各类困境儿童等各类特殊困难儿童的关爱保障工作。   针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九十四条,为再增加一种保护措施,樊斌委员建议,第二款中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修改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诚书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徐洪则建议条例不仅要明确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还应对保障接受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权力做出规定。   此外,张荣委员就重点青少年群体心理健康问题提出了看法。他认为,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来压实家庭、学校、社会三方的责任。重点青少年群体,特别是学校的在校生,建议在第八章的法律责任中明确,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这方面的敏感数据档案,要加强保护,一旦泄露这方面的数据,要加强惩处。学校要建立重点学生档案,对重点学生学校辅导员老师、班主任甚至学校行政人员都应该与这些学生结对子,加强教育引导,心理健康的问题在法律条文里应该更加被高度关注和重视。   防止欺凌、心理健康、网络保护……这一系列关乎孩子健康成长的热点问题,都在这次修法中得到了针对性的回应。着力解决监护人监护不力,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细化了法律责任,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正如候志明委员所言:“作为立法的修订者参与者,我感受到了使命与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过修订,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此时修订完善条例非常及时,我表示赞同,也希望省人大常委会后续要进行有力的监督检查,使条例真正能够使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保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