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公布“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例 为减少行政纠纷带来启示

23.09.2015  10:48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9月22日,省法院公布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透过十大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我省少数部门在依法行政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行政机关如何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信息公开别超法定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成为增幅最大“民告官”案件类型

郑某某等人是峨眉山市胜利镇十里村居民,因土地征收被安置入住十里安置房。2014年5月,因怀疑安置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郑银洪等人向峨眉山市住建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该局公开安置房的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竣工验收许可证等。峨眉山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作任何答复。

郑某某等人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峨眉山市住建局向郑某某洪等人公开了相关信息,但最终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

省法院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成为近年来增幅最大的行政审判案件类型,涉及的行政领域也迅速扩展。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已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

省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全面及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即使存在信息不存在或者不便公开的情形,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告知申请未公开的原因并说明理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置之不理,是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必须依法纠正。

别漠视行政相对人申辩权

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理结果轻说明理由、重效率轻权利保护现象仍存在

2013年3月,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发生恶性斗殴事件,两名学生死亡,多人受伤,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后,眉山市教育局作出停止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的决定,但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眉山市教育局没有依法向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更没有听取学校的陈述、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法院作出确认眉山市教育局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理结果轻说明理由、重效率轻权利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省法院相关人士介绍,从近年来行政机关败诉案来看,因行政机关程序疏失错漏而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占了相当的比例。有的行政机关遗漏行政步骤、颠倒行政顺序,有的行政机关漠视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如行政处罚前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或者申辩、陈述期限未满就作出处罚。

对百姓申请别置之不理

行政机关对老百姓的申请既不受理又不予答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1995年,邱某与香港居民林某于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林某某。2012年,林某病逝。此后,邱某到成都市房管局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手续,因没有公证书申请没有得到受理。2013年3月13日,邱某向成都市房管局邮寄了包括《办理房屋继承登记申请书》等申请资料,希望房管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或与邱某联系解决此事,并书面回复。同年3月19日,房管局下设事业单位房产登记中心向邱某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并送达邱某,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邱某、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撤销房产登记中心《信访事项告知书》,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对邱某、林某某的房屋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省法院相关人士分析,邱某到房管局申请房屋登记,房管局不予受理又没有出具书面答复,使邱某既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又因没有证据而无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在邱某邮寄递交申请材料后,房管局又按信访途径办理,有规避监督的情形。

这位人士认为,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老百姓的申请既不受理又不予答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格格不入,应当坚决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