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撞人逃逸 驾驶员被判无期

24.05.2014  09:58

逃逸

一辆罐车撞上绿化带后与多辆摩托车相撞,其间并未停车,直到撞到人行天桥的钢柱才停下。在此过程中,罐车接连撞翻5人,致两人死亡,3人受伤。当交警赶到现场时,司机已不知去向。毒驾

戚某供述说,事发前他一直在玩“捕鱼机”,中途多次吸食冰毒,在独自驾车拉货期间产生幻觉,大脑反应力减弱,无法支配手、脚控制车辆,所以一直没有踩刹车,也没有松开油门。

5月22日下午,眉山市青神县罐车驾驶员戚某涉嫌“毒驾”案公开宣判,戚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乐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去年6月23日,戚某驾驶一辆中型罐车,在省道104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段,因吸食冰毒产生幻觉导致车辆失控,酿成2死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据乐山市中级法院介绍,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毒驾案。案发

连撞5人后司机弃车逃逸

案件缘于去年6月23日早上的一起交通事故。当天早上8时许,省道104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段,一辆中型罐车撞上了路边的绿化带,然后与停在路边的3辆三轮摩托车和正常行驶的2辆摩托车相撞。连环撞后,罐车并未停下,而是顶着一辆三轮摩托车继续向前冲。直到横穿4条车道,撞到人行天桥的钢柱才停了下来。

在此过程中,罐车接连撞翻5人。其中,受害人曾某当场死亡,叶某抢救无效死亡,易某、周某、范某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

当办案交警赶到现场时,肇事罐车驾驶员已不知去向。民警调查发现,该车挂靠在乐山市速达运输公司旗下,实际所有人为眉山市青神县人戚某,出事时的驾驶员为戚某本人。后经五通桥区公安分局认定,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民警赴青神县调查,发现戚某有长期吸毒史,并在五通桥城区有落脚点。6月25日晚,警方在县城新生街将戚某抓获。戚某对肇事逃逸一事供认不讳,并称自己下车后看到有人伤亡,“周围的人说已经报了警,想到出了那么大的事,赔不起就跑了”。民警对出事罐车进行了鉴定,发现车辆转向符合规定、制动良好、工作正常。原因

吸毒现幻觉手脚不听使唤

民警调查发现,现年43岁的戚某为小学文化,1999年因放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

民警对戚某做了尿液检测,检测结果证实戚某在事发前曾吸食过冰毒。戚某亦供述说,事发前的6月21日晚上到6月23日早上,他一直在青神玩“捕鱼机”,中途没有睡过觉,其间多次吸食冰毒。6月23日凌晨5时最后一次吸食后,独自驾车从青神前往五通桥拉货。

戚某说,当行至事发路段时,因吸食冰毒产生了幻觉,大脑不受控制。事故发生过程中,尽管知道出了事,还看到撞的车里有人,但吸毒后大脑反应力减弱,无法支配手、脚控制车辆,所以一直没有踩刹车,也没有松开油门。直到连续撞到多辆车后,他才下意识左打方向盘,撞到人行天桥立柱后停了下来。判决被判无期 已是从轻处罚

去年8月6日,戚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今年2月26日,乐山市检察院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4月3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5月22日下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戚某明知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的危险性仍驾驶车辆,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在造成2死3伤的严重后果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戚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话当事人

对不起受害者”三方赔偿40余万

我没有什么要说的,我给受害人造成了那么大的伤害,真心向他们说声对不起。”法庭闭庭前,戚某说出了他的忏悔。除公诉部分外,本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此前已作出一审判决。五通桥区法院判定,由罐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罐车所在的物流公司、肇事司机戚某累计支付3名原告共计4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后保险公司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华西都市报记者丁伟相关链接

四川首例“毒驾”案

肇事司机获刑12年半

2011年9月26日,31岁的四川人杨博吸食毒品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JX001”的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文殊院送公司客户去双流机场,后又驾车沿机场高速返回成都市区。

当天下午3点左右,杨博驾车行驶至高新区永丰路与一环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右转弯并冲上人行道,冲撞到一名77岁的王姓老人后将其卷入车底。其后,杨博继续驾车冲撞设立在人行道上的广告牌,将一名48岁的女子擦伤。

随后,杨博驾车驶入人行道,又在非机动车道内连续冲撞,将一名骑电瓶车的23岁女大学生以及一名骑三轮车的26岁个体商贩撞飞,将在公交站台等车的一名老人撞伤。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案发后,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在四川省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杨博提起公诉。2012年9月8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杨博有期徒刑1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