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1岁父亲状告6儿女 法院判决:每月探望一次

01.04.2014  10:14

91岁老父亲状告6儿女不“”,青羊区法院判决:每月探望老人一次

  91岁的吕正前最近打上了官司,被告是自己的亲生子女。

  老人说,自己有6个儿女,虽然每个月都有少量的赡养费,但是他们很少探望自己,对自己不闻不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生效后,老人思量再三,终于下定决心将6个儿女起诉至法院。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该起赡养案,判令6子女每月回家探望老人一次。

  庭审

  6个子女 只来了一个女儿

  庭审当天,老人坐在原告席。因为老人年过9旬,耳朵不太灵光,代理人往往需要大声地宣读诉讼书和诉讼意见。在被告席上,站着他的一个女儿,其他5个子女都没有出现。

  老人说,6个子女中,除了一个儿子在外地定居外,其他人都在成都本地生活。三女儿曾回家看望过几次,其他子女一年到头也难见一面。如今自己上了年纪,又患有支气管炎、高血压、脑梗塞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

  代理人王昌跃说,“之前有过一次调解,但是没有说要儿女们常回家看望。这次,他提出了这个诉求,在家里考虑了很久才过来找我的。

  获知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后盾,老人将6个亲生子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6被告分别每个月亲自看望原告一次;6被告每个月支付原告护理费400元,“老人说自己虽然平时有一些收入,但是因为患病,想找一个护工来照顾,所以同时提出了护理费的诉请。

  王昌跃介绍,老人和子女们矛盾很深,是几十年的“旧账”,“一说到这些(赡养纠纷),他的子女就说他原来没有照顾过他们。

  庭辩

  父亲服刑 从未尽抚养义务

  女儿吕丽(化名)在庭上说,自己从1995年5月开始给付原告赡养费,从未间断。逢年过节时,原告生病都前去看望,尽到了赡养义务,同意每个月去看望原告。不过,吕丽认为父亲现生活能够自理,不愿意给付护理费,若原告今后确需人护理,且有证据证明,愿意承担护理费。

  吕丽在答辩时说,“原告长期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由于品行不端,犯罪后长期服刑,从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全靠母亲养育7个子女(一人病故)。原告长期不重视亲情,6个子女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从不关心和参与。”吕丽还说,父亲提出护理费的要求,目的不在于解决基本生活,而是超出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以满足自己对养生保健的盲目追求。

  吕丽说,原告为索取钱财曾多次状告部分子女。

  儿子吕强(化名)没有赶回成都参加庭审,但是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吕强说,自己在外地定居,每月回成都看望不现实,自己可以每年回成都看望父亲一次;老人虽有病在身,但非重病、大病,且生活能够自理,没有产生护理费用,原告该诉求不合理。

  判决

  每月探望一次 不支持护理费

  法官介绍,立案后,考虑到不破坏双方间的亲情关系,多次尝试联系老人的6个子女,希望可以把他们聚集到一起开展调解工作。不过,大部分当事人缺席,法官最终选择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现与其再婚妻子共同居住生活。原告患有高血压、慢支炎、肺气肿、骨质疏松等疾病。现原告每月社保收入为2033元。近年来,子女们给付生活费情况是:二儿子每月给付300元,长子、长女每月200元,其他3女每月100元。

  法院认为,6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女,对其父亲均有赡养的义务,该义务包含对其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等。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故对于原告要求6被告每人每月看望其1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6被告每月支付护理费400元,经审查,原告现每月可收入3000余元,已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此外,原告现与再婚妻子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双方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且现在并未实际产生护理费,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6被告从2014年4月起每月看望父亲一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老人不服

  “希望不被误解,才能瞑目

  昨日下午,吕正前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自己仍不满意,将递交上诉书。

  吕正前说,自己曾经辛苦打工挣钱,只为养活子女,只是因为孩子生母的“挑唆”,自己和孩子的关系才走到今天的地步。

  老人说,自己是新中国第一代汽车修理工,还曾被选为劳模。上世纪60年代,他去西安找工作,朋友帮忙介绍工作,同时委托他带一些大烟前去,“他说他老母亲有病,要这个做药引子,我就带过去了,结果刚下火车就被抓了。”老吕说,自己并非品行不端。

  老人说,希望自己能被“平反”,不再被儿女误解,“这样我死才能瞑目。

  法官建议

  “执行有难度,调解最好

  “老人的今天就是子女们的明天,对待父母不光要尽赡养义务,更得注重‘精神赡养’。”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李莉说,法律并没有对“多长时间回家一次才算是经常看望问候”做出明确的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具体的相隔时间,因此在实际中有一定的难度。

  在本案中,如果儿子不去探望老人,不可能每次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李莉认为,对待此类赡养案件,最好的办法还是调解,做子女的应该尽可能抽出时间来多看看、多陪陪老人。 青法宣 记者吴忧摄影李国东

  判决

  6被告每人每月看望父亲1次

  儿女均有对父亲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等的赡养义务

  不支持6被告每月支付护理费400元

  原告现每月可收入3000余元;原告现与再婚妻子共同居住生活

  尴尬

  法律对 “多长时间回家一次才算是经常看望问候”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中有一定难度

  适用法规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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