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新政+:中小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

30.01.2018  02:12
核心提示:上周,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本网摘录部分政策,方便中小企业阅读。    上周,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本网摘录部分政策,方便中小企业阅读。

 

  创新改革新动作:

 

  振兴东北: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近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抓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个“牛鼻子”,转变发展理念,重构东北竞争优势,赢得发展主动权,再创东北创新发展新辉煌。

 

  重点任务方面,《方案》提出,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围绕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落实落地,搭建市场化交易平台载体,建设专业化服务机构,构建多元化投入格局,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东北地区创新驱动发展。

 

  东北地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中小企业而言则意味着新一轮发展机遇来临。

 

  根据《方案》,我国将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作用,鼓励和支持东北三省科技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我国将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并优先获得科技计划、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等资金支持,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银合作信用贷款融资试点,加大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到2020年,东北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壮大;指标方面,东北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0家,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000亿元。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

 

  为了优化服务环境,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这将使企业注销登记更简易。

 

  通知明确,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

 

  此外,通知还要求两部门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

 

  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具体政策明确

 

  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

 

  据悉,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质量无小事

 

  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创新质量管理工具,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二是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三是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提升自愿性认证供给质量,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四是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五是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六是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

 

  我国将力争通过3—5年努力,使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

 

  《规定》提出,个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规定》还提出,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期限内的禁业限制,上述人员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三十三个种类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了统一要求。

 

  产业新动向:

 

  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新要求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建设项目按照ODS控制类别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一类是针对受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另一类是针对非受控化工原料用途的ODS和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ODS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只能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禁止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不能对外销售,不能任意排放。其中,对于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并同时投产运行其副产品三氟甲烷(HFC-23)的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其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向大气直接排放。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副产的四氯化碳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对外销售、不得向大气直接排放。

 

  两部门同意11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试点方案

 

  日前,国土部和住建部原则同意了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两部委要求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2月起实施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批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装配式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装配式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装配率计算、评价等级划分5部分内容,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根据《装配式标准》,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 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

 

  安全生产 事关你我

 

  加强监管监察执法 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意见》明确,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的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执法检查。

 

  同时将强化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挂牌督办,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按规定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发现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公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6月1日起施行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明确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职责,建立了过闸船舶自检制度,完善了过闸安检制度,规范了过闸船舶安检工作。

 

  《办法》要求船舶在过闸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自查制度,对船舶安保,以及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等情况进行自查;并依据国家反恐工作和航运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从事客运、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提出了相应的特别自查要求。如,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还应当自查装载情况,确保满足隔离、运输及过闸等规定要求,已经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危险物品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没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业:

 

  农业部公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新规定

 

  农业部日前公布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两个部门规章力求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放管结合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将农机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其中,将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个驾驶证件,将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1个行驶证件,驾驶证件和行驶证件分别实现“两证合一”,让农业机械和农民机手“一证上岗”。

 

  农业转基因监管

 

  为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活动规范有序,近日,农业部制定《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方案》指出,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坚持全覆盖,坚持查早查小,坚持监管协同等原则,加强对研究试验环节、南繁基地、品种审定(登记)环节、制种基地和种子加工经营环节、进口加工环节等的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

 

  我国将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档案管理以及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情况,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对违规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控制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加工,给予行政处罚。

 

  本周政策统计时间:2018.1.22-2018.1.26

 

  统计范围: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