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母子捡银行卡冒取钱 双双判刑并罚款 

21.10.2014  15:05

        中新四川网10月21日电 (曾云黄颂杰)记者21日从四川三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殷坭村村民高某捡到一张银行卡,受其母谭某指使用该卡冒取11100元一案作出判决: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5月,三台县殷坭村十六岁小伙高某和好友在村附近玩耍时,捡得一张银行卡并交给母亲谭某。两年后,因高某外出打工需要路费,其母谭某便提议将两年前捡得的银行卡拿到银行去试试运气。当天,高某根据母亲谭某的提示输入了原始密码888888,随后分十次共取出人民币11100元,并将钱交给了母亲。

        2014年4月5日,银行卡失主张某持存折取钱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账户余额不足后,才发现存款被人盗取,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日下午,高某和母亲谭某得知张某报案后,甚为恐惧,遂于当天将11100元和银行卡退给了张某,同时,高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谭某、高某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退赃积极,被害人也谅解,可从轻处罚。近日,三台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公民捡拾他人物品后要及时归还所有权人或者上交派出所,切不可起一时贪念,因小失大。”三台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李玲表示,本案母子二人为占小便宜而触犯刑法,不仅没有占到便宜,反而被判罚,实属“偷鸡未成反蚀把米”,得不偿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