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保护勿作障目之“观察”
“人权观察”日前发布的年度人权报告涉华部分,对中国的残疾人权利保护妄加评论,牵强附会,甚显拙劣。那么,事实究竟怎样呢?
2012年9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的审议。对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给予积极回应并切实付诸实施,在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其实有相当大的突破。
制定政策对残疾群体中的特定人群进行保障。针对智力障碍者被强迫劳动的问题,国家特别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工作,务求根除,同时要健全智障者服务体系,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违者必究。与此同时,残疾妇女儿童的保障问题也纳入残疾人工作领域。2013年3月,中国残联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多处提到在一般性政策中应注意性别因素,要求针对残疾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制定特别政策予以帮助,在各类惠残项目中对残疾妇女和儿童优先予以解决等。
残疾人士出行权和信息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得到充分重视。2013年8月,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政府不仅要制定法规确保无障碍条例的落实,还要求在条例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住建部等多部门也与中国残联联合推出“无障碍市县”工程。
国家推动多种就业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劳动就业部门统筹城乡,促进残疾人就业。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的支持性就业项目中,中国残联要求各级地方残联搜集并提交支持性就业的实例,以进行学习研究和推广。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下发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公务员招录要向残疾者倾斜,不仅要求各级部门按比例招录残疾者就职,还特别提出到2020年,省级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士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并且在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上,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纳入修订议程,并将融合教育提升为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基本原则。2013年初,修订草案还特别提出学校、社会和家庭应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合理便利”,从而将《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原则进一步纳入国内法。教育部等部门随后制定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进一步提出该计划的目标即是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并明确提出2016年三类儿童(视力、听力、智力)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达到90%以上。
残疾人社会组织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组织化。2013年,中国残联设立了中国残疾人社会组织服务联会,并面向全国社会组织吸纳团体会员,进一步搭建残疾组织的服务平台。
这些成就都是实实在在努力的结果,绝非那些纸上谈兵者所能想像,亦不容隔洋相望抹杀。对包括残疾人权利在内的中国人权状况,要做全面扎扎实实的研究,才能得出公允的结论。否则,所谓报告发布者的动机未免会让世人质疑。(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