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22.11.2013 16:08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证明;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认定情况;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的认定材料;
7、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告知纳税人,初审通过的,于4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于1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报区(市)县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并于1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终审后,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由其传递给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 |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doc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2.11.2013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