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死刑罪名减少是趋势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
拟删集资诈骗、强迫卖淫等9个适用死刑罪名
我国拟再为死刑罪“瘦身”
本报记者 雷鸿涛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刑法学专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举值得肯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立法上死刑罪名的减少,将会使得司法实践中判处和执行死刑数量的降低,引导民众对于死刑的观念趋于平和。
取消集资诈骗罪等
9项死刑罪名
从此次草案的内容来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减少了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此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现有的适用死刑的罪名一共是55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此前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话专家:死刑罪名减少是趋势
记者:一种罪行取消死刑刑罚,其依据是什么?
张永红:一是基于对该罪社会危害程度的评判。一种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变化,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某种罪行的危害程度发生变化,则会影响到对其是否适用死刑。
二是适用死刑的概率。一种犯罪,如果适用死刑的概率极低,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立法的虚置,有必要废除其死刑。
三是民众的观念。某种犯罪是否配置和适用死刑,与特定历史阶段民众的观念有密切关系,在民众可接受的情况下废除某种犯罪的死刑,是立法者要予以考虑的。
此外,取消死刑还考虑到了减小死刑罪名的国际趋势和中国的具体国情。
记者:从2011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到现在,适应死刑罪名呈现减少的趋势,对此你怎么看?
张永红:我认为这种趋势是值得充分肯定的。首先,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种,从根本上讲是不符合人道的刑罚。其次,我国1997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数量过大,实践中判决和执行死刑的数量过大,不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也有悖于死刑发展的国际潮流。再次,我国刑法中的一些死刑罪名在实践中很少判处和执行死刑,实际上处于虚置的状态,然而仍然计入死刑罪名的数量,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刑事立法的评判。
最后,对立法中一些犯罪废除死刑,一方面顺应了民意,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民众的死刑观念的进一步引导。
记者: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罪,老百姓都很熟悉。有人担心,如果取消死刑,会不会导致此类犯罪增多?
张永红:组织卖淫罪的危害程度并不足以适用死刑。强迫卖淫罪的危害要大一些,但是适用死刑也应该有所限制。强迫手段一般、情节不恶劣的,不应适用死刑;手段严重,如以强奸、重伤手段进行强迫的,即使强迫卖淫罪废除了死刑,也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判处死刑。所以不会因为废除了强迫卖淫罪的死刑,而降低对相关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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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名“增减”历程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共设立了28个死刑罪名。
从1983年“严打”开始,死刑罪名开始大幅度增加。至1997年刑法修订,修改前死刑罪名已经达到71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表明了在死刑限制问题上的国家立场,由此开启了我国死刑罪名逐渐减少的立法进程。取消的13个适用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盗窃罪等。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本报综合
(原标题:我国拟再为死刑罪“瘦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