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 林森浩:这对我来说意味着一次偿债

12.12.2015  11:01

临刑前林森浩接受央视专访。

                                                                                        二审宣判结束后,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在法院门口接受记者采访。

                                                                                                                    见完儿子,林尊耀走出二中院。

刑/前/受/访

“这件事情是我做的,该承担”

在死刑复核结果出来之前,经过有关部门的允许,央视记者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对林森浩进行了独家专访。12月7日下午两点,记者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的一间法庭里见到了林森浩,林森浩说,在看守所的这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都在反思,他觉得这是自己犯的一个愚蠢的错误。在黄洋长达16天的医院抢救过程中,林森浩完全有机会将真相说出来,也许黄洋的生命还可以保住,他的命运也可以改变,而他当时却没有那样做。

林森浩:“一住院呢,他是严重地超乎我的预料。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不敢说了。”

记者:“为什么不敢说呢?你怕什么?”

林森浩:“简单地讲就是我的层次不够,精神境界不够,觉悟还没到,对。还有一点侥幸。”

记者:“很多人不能理解,就是你作为一个大学的同学,研究生的同学,然后又是室友,这个关系不应该闹到现在这样一个程度?”

林森浩:“那天的事情呢,其实有很多机遇可以阻止它发生的。但是我当时的那种状态,就我个人的这个层次、修养也好,我个人的修身不足也好,我是无法阻止的。”

记者:“假如说判你死刑,你能接受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林森浩:“对我来说意味着一个偿债。我希望黄洋父母明天就能够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活下去。”

记者:“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后悔的这样一个感受?”

林森浩:“从我还没进看守所之前就开始后悔了。”

记者:“想对你自己的父母说点什么吗?”

林森浩:“我希望我父母能积极地活下去,在我离开之后,不要再在这个案件上面纠结了。做的事情要负责任,这件事情确实是我做的,这件事情还是应该要承认我做,这件事情是我做的,该承担。”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确认

对被害人不满,林森浩投毒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核准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后一面

林森浩父亲:“两年来第一次见到儿子”

12月11日下午,林尊耀见到了儿子林森浩,这是投毒案发后父子第一次见面,也成为了最后一次见面。

两人隔栏杆和玻璃有五六米,用话筒交谈。林尊耀说,第一次交谈用家乡话,感觉亲切一些。第二次会面,不到10分钟,林尊耀说,自己当时问林森浩换律师、是否投毒等问题。林森浩重复说:现在说也没用了,“爸妈,对不起了。”

“这是两年来,第一次见到儿子。”林尊耀说,“每日每夜都在想他,都想见他。”

下午两点半,林尊耀和林森浩会面结束。下午4时许,林森浩的两个叔叔得知林森浩被执行死刑。他们在宾馆房间外徘徊了半天,不知道怎么告诉林尊耀。当林父知道儿子已被执行死刑,老人家哭了。11日下午,林家一行人已经购买了机票,将于12日中午飞回老家。

律师斯伟江:“对结果有心理准备”

10日半夜从江西赶回上海的斯伟江透露,作为林森浩的代理律师,自己在11月30日左右去看望林森浩时,就已经听到“要维持”的风声,对他俩来说,对这样的结果都是“有心理准备的”。斯伟江已经和林父通话,电话中,林父称自己还有遗憾,“最后给的(会面)时间太短了”。

11日下午,林家已经出嫁的两个女儿,林森浩的两个姐姐都陆续赶回娘家,两个女儿在家里控制不住的哭声,林母也听见了。叔叔林尊荣说,林森浩的母亲没有文化,怕她走极端,因此家里要安排人24小时守着她。“她又有心脏病,我们不敢和她明说。”“想不到父母培养他20年,把命留在了上海。”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国平王浩野上海报道

黄洋父亲:“心里一颗石头算是落下”

11日下午4点过,听到记者转述的林森浩被执行死刑一事,黄洋父亲黄国强在电话里很平静,他没再追问别的,只是说心里的一颗石头算是落下了。

当记者询问他是否看过央视12月7日在林森浩临刑前专访的视频时,黄国强表示,他没看到,也不想看,已经没有意义了。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兰江

焦/点/关/注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发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核准林森浩死刑案主审法官答疑:

为何核准林森浩死刑?

认定依据是什么?

林森浩明知危害却大剂量投毒 随后隐瞒真相延误救治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复核审理过程。

法官: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我院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官: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辩护意见如何判断?

证据足以证实投毒行为 与死亡结果间有明确因果关系

记者: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法官: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综合新华社、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