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国实施103次玩具召回 您家宝贝的玩具安全吗
元旦刚过,春节将至,节日期间孩子们肯定会收到各种各样的玩具。不过,身为家长,您是否意识到,手边的玩具也许就是孩子身边的“不定时炸弹”呢?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超过20万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致伤致残的儿童数量更为庞大,其中儿童玩具及用品等导致的意外伤害约占5%左右。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天津等地38家厂商生产的41批儿童玩具实施召回,包括常见的玩具手机、手推车、学步车、自行车等。这些玩具可能出现小零件脱落、边缘锐利、机械强度不足、重金属超标、电池爆炸等问题。
一些较为知名的品牌,如“优贝”童车、“圣得贝”推车等也在此次名单中。
根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玩具召回令发出后,厂家是如何执行的呢?
苏州大忠自行车有限公司的“OYAMA”牌自行车,由于“前闸制动力过大”,列入此次召回名单中。
“这其实是一款成人学习车,但是因为车型较小且有辅助轮,说明标注不明确,有一半左右被当作儿童车卖出去了。”这家公司产品部负责人杨杰介绍。目前大忠已经对部分产品召回,并与代理商、经销商沟通,由他们和消费者进行联络。具体方案将通过公司官网以及工商渠道发布。
因为后轮和鞍座有问题,江苏昆山华夏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一款“森夏”牌童车被召回。公司管理部王经理介绍,目前公司官网上已经发出召回公告,消费者可以将车寄回公司换货、维修、退货。“销售到市场上的只有68辆车,数量不多,发出公告后可能也没有引起注意,所以还没有一辆寄回来。”
天津市三合顺工贸有限公司,其“机器猫”和“童悦”品牌的两款童车闸把、鞍座等存在问题。企业负责人解释,这是因为误将外单尾货作为内销产品发给经销商。“接到通知后已经从经销商处把货物全部收回,换由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重新发货。”这批儿童自行车并未流入市场,已全部召回。
网上问题产品仍在售,买家接触召回信息有点难
几家厂商均已启动了召回程序。那么经销商呢?
在淘宝网上键入涉及此次召回的产品品牌型号,记者发现20多款产品仍在销售,且在页面上并未发现召回信息。记者以购买者的身份联系了多家网店,很多卖家表示,并未听说召回一事,并表示“产品的质量有保证”。
在北京,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家超市、玩具店和母婴用品专卖店,多数负责人表示,从没遇到过厂家召回的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透露,2013年我国共实施了103次玩具召回,其中主动召回72次,责令召回31次,涉及缺陷玩具产品近6万件。“目前我国消费者参与玩具产品召回的比例较低。”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由于玩具产品消费者在购买玩具产品时一般不会留下个人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掌握不多;加之玩具价格普遍不高,一旦消费者发现有问题时,一般就丢弃了。
记者调查发现,消费者对玩具召回不熟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召回信息的发布渠道不够畅通:遍询身边家中有孩子的同事亲友,他们均表示从未在购买玩具的地方见过此类公示。
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不主动搜寻相关部门的信息,很难接触到具体产品的召回信息。
消费者投诉较少,召回缺乏必要信息支持
“我家宝宝才3岁,玩具已经好几箱了,有的刚买没多久就坏了。”当记者问及是否会去投诉时,李先生摇摇头,“太麻烦了。”
一般来说,发现玩具缺陷有三个途径:企业自查,质监部门抽样检查,以及消费者投诉。“通过儿童玩具缺陷信息系统,可以收集大量产品投诉、伤害、纠纷、危险事故等信息,然后进行分析,从而确认缺陷的存在。”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消费者对于缺陷玩具的投诉相对较少,使得玩具召回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
玩具市场上低质量产品不少,而许多家长对玩具安全也看得很“淡”。
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地区一家综合市场的玩具商铺上,记者看到,不少玩具包装都很简单,有的还没有厂名、厂址和商标。购买的家长大多表示,孩子兴趣变化快,没必要买太贵的,“至于安全,大人多留点神吧”。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曾经在京津冀等地的玩具批发市场做过调查,玩具产品“三无”情况很普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很难追溯到产品的生产企业。
若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惩罚威慑作用有限
与实施召回制度已几十年之久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玩具召回从2007年才开展,在支撑条件、保障措施等方面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在立法层级上,国外大多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儿童玩具召回制度,如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加拿大的《消费品安全法》、澳大利亚的《竞争和消费者法案》、日本的《生活消费品安全法案》等等。而我国《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仅是一个部门规章。
“由于立法层级不同,处罚力度也有很大区别。”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在美国,生产者不履行相关召回义务的,每次违规可处10万美元,累计违规处罚上限可达到1500万美元;对蓄意违规行为,甚至可以判处5年以下徒刑。而我国生产者不履行相关召回义务的,构成《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最高可处罚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其他的最高仅可处以3万元罚款。相对而言,惩罚的威慑作用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