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小莉主持召开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
7月28日,县委副书记、县长苟小莉主持召开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定《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十条措施》、《促进 渠县 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租改售”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等议题。
县委常委、副县长熊长虹,县委常委、副县长罗谦,副县长郝勇、贾文军、陈健出席会议。县人武部部长李如军参加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建秋、县政协副主席唐定智列席会议。
会议审定了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十条措施》的请示,鼓励支持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积极发展新产业,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和机械制造及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创新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村产权向有资金、有项目、懂技术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解决规模经营问题;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并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返乡创业农民工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工业生产企业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县本级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免;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回乡创业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放宽担保条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全面落实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会议审定了关于促进 渠县 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凡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能提供足额贷款抵押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贷款最高额度限制。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降低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鼓励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凡在我县城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商品房,签订了正式网签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每套住房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业主80元/平方米补助。
会议还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传达贯彻落实了全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会议精神,审定了我县“租改售”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实施方案、设立 渠县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方案、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解决方案等议题。(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