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棚户区改造意见 低于48平米免收补差款

16.02.2014  13:33

  近日,成都市政府出台五城区棚户区改造意见。其中明确,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不能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改造区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这份意见的有效期为5年,强调棚户区改造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

  住房保障方面,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