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深化诉前会议改革试点工作

06.01.2015  14:54

   四川在线乐山讯 (记者 杨红梅) 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相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省开展诉前会议改革试点,与四川大学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四川省律师协会紧密合作,对诉前会议精准定义,并在基层检察院试点先行,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科学设计 精准定义

  据了解,诉前会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应辩护人申请或主动召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近亲属、辩护律师、侦查人员等,就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并交换意见的制度和活动,作为一项创新举措,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需要厚实的法学理论支撑。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证据开示与意见交换试点项目总结会暨“诉前会议”项目研讨座谈会,举行“诉前会议改革试点”第二阶段研讨会暨课题合作签约仪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全程提供法律理论支撑,省律协和市检察院共同参与推进诉前会议改革试点。通过检校、检协合作,诉前会议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价值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

   基层先行 边试边改

  基层检察院首先开展诉前会议试点工作。一是在个案试点的时候,做好对诉前会议的宣传和讲解,诉后收集各方意见反馈。二是在各级媒体上进行了专题报道,提高了公众的认知度,为工作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各基层检察院在召开诉前会议后,均及时就开展情况、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并通过座谈会和检察信息进行院外交流,为其他院的试点工作提供参考。目前,全市基层检察院共开展诉前会议试点工作案件13件,罪名涵盖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经过诉前会议,对其中8件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占全部试点案件的61.54%。

   规范运行 成效明显

  “乐山市检察院汲取基层院试点成果,制定了《乐山市检察院诉前会议规则(试行)》,对全市检察机关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实践证明,诉前会议工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充分保障了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龚毅检察长向记者介绍。

  一是化解了社会矛盾。如,峨边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李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时,通过诉前会议,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自愿、诚挚悔罪,被害人罗某、吴某某等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请求不追究二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益。从试点的诉前会议案例来看,无论是作不起诉处理,还是起诉至法院,诉前会议都对司法资源节约和诉讼效率提高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对起诉案件,由于控辩双方在诉前会议中对相关证据和事实争议表达并交换了意见,故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着重就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辩论,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如,乐山市夹江县检察院办理的“喻某某、王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诉前会议,使得平时需要两个小时的庭审在四十分钟左右就完成。

  三是确保了办案质量。诉前会议能使检察院全面了解案情、深入把握争议问题,真正做到“兼听则明”,便于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如,井研县检察院在办理 “姚某涉嫌诈骗案”中,通过诉前会议上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就事实、证据的意见发表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直接交流,对案情有了更全面、直观、准确的认识,最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了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