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南溪区检察院因地制宜 制定案件办理意见

03.11.2014  20:04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熊德明)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近日,宜宾南溪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案件特点和规律,特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轻刑快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即必须同时符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4个条件。

  同时《意见》从逮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四个方面规定了办案期限。根据《意见》,对于轻刑快审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并在二十日审理终结。

  《意见》的实行可以促使全区公、检、法立案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公正判决,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政法干警的办案水平;有利于轻刑犯的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