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院回应“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

15.12.2014  09:12

  本报记者 高四维 王磊《中国青年报》(2014年12月15日07版)

  12月1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备受社会关注的高尚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

  去年11月2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退休检察官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反映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曾办的一件错案。

  这一案件即高尚挪用资金案。高尚是安徽省淮北市市容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的一名普通工人。2006年12月11日,高尚被判挪用与侵占447万元,因“挪用资金罪”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高尚不服,提出申诉。

  据通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驳回其申诉。2013年3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将高尚的申诉材料转给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安徽省检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交办通知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将高尚申诉案转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安徽省检报告了审查意见,安徽省检对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进行了进一步审查。2013年11月初,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递交的有关材料转安徽省检一并审查处理。

  鉴于本案社会广泛关注,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检依法决定对高尚申诉案立案复查。复查办理过程中,安徽省检对原审判决进行了认真审查,对高尚和孟宪君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调查,并与高尚和孟宪君本人进行了多次交谈,听取意见。

  复查期间,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高尚挪用资金一案提起再审。鉴于此,安徽省检决定终止复查。11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安徽省检当庭发表对高尚申诉案的复查意见。

  安徽省检通报指出,从该案的申诉过程看,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对高尚的申诉是重视的,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受理,认真复查,及时予以处理答复。作为高尚案的原承办人,孟宪君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前,从未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反映过这个案件存在错误的问题。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高尚的申诉,他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我举报办错案。在该案的复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孟宪君所反映的问题与调查掌握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出入。

  2005年4月19日,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从而引发了购房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200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会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了《关于市环卫处职工集体购房情况的紧急报告》。2005年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为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从工作职责出发,作出 “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安徽省检认为,该批示属于正常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此外,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经认真调查核实,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此前,孟宪君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最初负责此案时认定高尚无罪,并向区检察院汇报此意见,“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也一致认为无罪,之后由分管院长和科长向市检察院作了汇报,最终同意无罪意见”。

  在通报中,安徽省检称:“案卷材料反映,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从法律意义上说,存疑不诉和无罪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的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

  通报中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鉴于本案在检委会讨论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通报中还指出一点与事实不符,即孟宪君称,“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回应中称,“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

  安徽省检新闻发言人说:“目前,高尚挪用资金案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我们相信法院会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同时,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原标题: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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