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检察系统内部整合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
检察机关反贪面临两难的局面。一方面,内部部门职能有所交叉,容易形成人力浪费或漏罪;另一方面,外部则易受到干扰,一些应该配合的部门并不配合。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日前坦言检察机关反贪面临三大困难,并进一步明确公安、电信、金融、房管等部门提供信息、协助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义务。
对于检察机关的反贪困难,不少专家提出,检察系统(包括最高检)可借鉴深圳、重庆等地设置“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做法,合并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及相关部门职能,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理顺内部机构职能,并通过立法破解外部困境。
检察机关反贪“内部职能分散,外部时有干扰”
今年10月2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作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时,直接点出检察机关反贪正面临“三大困难”: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办案影响经济发展和地方部门形象,不支持办案甚至说情干扰;有的地方对检察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不配合、不提供;反腐败立法比较分散,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幅度较大。
曹建明的说法,在基层检察官、专家学者中颇有共鸣。
一名基层检察院反贪人员对南都记者说,大案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国家工作人员,个别地方的主要领导害怕被连累追究责任,还有的从政绩方面考虑,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之名,会干扰检察机关侦查。
“地方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是政绩、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反腐败可能会影响到地方干部的积极性和经济发展,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查办贪污案件的积极性就不是特别高。”曾借调到最高检工作、长期关注中国检察制度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向南都记者分析。
据何家弘观察,除了有外部办案干扰外,相比纪检系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地方其他部门的制约能力和掌握信息的能力也有限,办案要使用到金融、房地产等信息时,有的部门不提供也没办法。
何家弘认为,除了地方阻力等外部限制,导致检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效率偏低外,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些因素加大了反贪难度。
检察机关的反贪基本上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也多伴随着贪污受贿,而与反贪相关的检察系统内部部门至少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监察、职务犯罪预防等三个部门。一些基层检察人员对南都记者说,除了这三个部门,检察院的科技部门或信息部门也与反贪有关,他们有数据和分析,掌握着大量的反贪信息。
北京大学教授张玉镶曾指出,我国检察院内部的反贪等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条状分割状态,检察院之间是块状分布状态,这都给查办职务犯罪带来了阻力。
专家建议检察系统内部整合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
南都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检察机关内部反贪等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交叉的问题,深圳、重庆等地的检察院探索将内部部门进行整合,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侦查权力。
2002年,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不再单设反贪部门,同年,经最高检批准,重庆市检察院挂牌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这两个职务犯罪侦查局都是将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整合在一起。
资料显示,深圳盐田区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之所以将反贪和反渎职部门进行整合,是考虑到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行贿受贿等犯罪,查办行贿受贿案件又往往能成为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突破口,但两个部门“泾渭分明”地分开办案,不仅工作交叉重复、办案人力物力浪费,更严重的是很容易形成“漏罪”。
南都记者了解到,由于两地的探索效果不错。据重庆市检察院反馈,职务犯罪侦查局成立后的6年内,共查办51名厅局级干部,查办的效率要比以前职能分散时有所提高。
“重庆检察机关体制改革后,方便了人力物力统一调配指挥,同其他部门相比,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更为健全。”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院长管光承对南都记者说。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辽宁等地的检察机关也效仿深圳和重庆的经验,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
在专家们看来,曹建明提出的检察机关反贪“三大困难”,可以吸取地方经验,将检察系统(包括最高检)的内部反贪交叉机构进行整合,也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以使这些部门的人员统一行动,信息统一使用。
在专家给最高检的建议中,他们比地方检察院的探索走得更远,他们建议最高检将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和部分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职能进行整合,在最高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而各个地方检察院,则参照最高检的模式也将这些部门整合成自己的职务犯罪侦查局。南都记者了解到,最高检领导对这些建议十分重视。
“如果最高检听取这些建议,在全国范围的检察系统内进行机构整合,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可以大大提高反贪部门的效率。”何家弘对南都记者说。
何家弘还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横向整合”的基础上,还应该增强检察系统内的纵向领导,“反贪一定要加强中央的集中领导,特别是具体案件的查办。”何家弘说。
北京大学教授张玉镶也建议加强纵向领导,特别是对地市级别的检察系统加强垂直领导,以杜绝地方同级监督不便利、甚至受制于地方政府等弊病。
学者们还担心内部机构整合而成的职务犯罪侦查局权力过大,容易造成一些冤错案。管光承对南都记者说,部门整合和权力分配需要通盘考虑,一定要同时设计监督的机制。他建议人大也应考虑增强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局调研和监督。
最高检希望明确公安电信金融部门配合义务
专家们认为,破解检察系统反贪之困,不仅需要整合检察机关内部部门,还需要加强立法,加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明确规定其他部门应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
在何家弘看来,反腐败各部门之间的合作、证据转换问题的解决,明确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支持等问题,都还需要通过立法的途径来解决。
而根据现在的刑法,对贪污贿赂案件量刑幅度过大,也对打击贪污贿赂案件不力。根据刑法,贪污10万元以上,理论上可以判处死刑,但实际上,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的判处无期徒刑的仍然很多,而普通民众的一般犯罪很容易判处无期徒刑,比如前些年的许霆案,因为从A T M机多取了17 .5万元,许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这在当时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弹,人们普遍将许案与官员贪腐案件进行了对比,后来在社会的压力下,经过最高法院同意,许案进行了改判。
检察系统的这些反贪问题,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也清楚地了解到,他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时,曾提出四项完善检察机关反贪的建议,一是完善反贪污贿赂立法,为惩治、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二是更加重视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推动解决编制紧张、装备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的困难,三是进一步明确公安、电信、金融、房管等部门提供信息、协助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义务,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轻刑化和违法变更刑罚执行等问题的监督。
据了解,曹建明的建议得到了大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同意。
检察系统内部反贪相关部门众多
分别有:反贪污贿赂部门 反渎职侵权监察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科技和信息部门(最后一个部门有数据和分析,掌握着大量的反贪信息)
渎职侵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两种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但检察系统的两个部门“泾渭分明”地分开办案不仅工作交叉重复、办案人力物力浪费,更严重的是很容易形成“漏罪”。
国家反贪污贿赂总局 渎职侵权检察厅 职务犯罪预防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部分职能
专家建议,最高检将上述部门进行整合,在最高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而各个地方检察院,则参照最高检的模式进行整合。
(目前,已经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的有:深圳盐田区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辽宁省等地的检察机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横向整合”的基础上,还应该增强检察系统内的纵向领导,“反贪一定要加强中央的集中领导,特别是具体案件的查办。”
北京大学教授张玉镶也建议加强纵向领导,以杜绝地方同级监督不便利、甚至受制于地方政府等弊病。
采写:南都记者 王殿学 程姝雯 实习生 高晓蕾 达迅 闫坤
(原标题:检察系统应全面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