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梳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历史

04.04.2014  19:54

  新华网北京4月3日电 1994年,财产申报法曾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1997年,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有人大代表提议对国家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进行立法,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

  会议认为,颁布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的规定与1995年规定相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财产转移手段逃脱监控。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针对的报告对象,包括党、政、事业单位、国企等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需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备案的主要包括:个人及配偶、子女的出入境和从业及职务情况,本人、家庭及子女的房产、投资、奖金、有价证券等理财产品情况,配偶、子女投资、经营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上市公司可通过年报等公开披露)。

  与2006年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权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这四种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2014年1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申明,“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采写记者:乌梦达、王丽、刘景洋、刘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