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严重违法违纪将被开除

03.01.2014  10:30
 日前,记者从乐山市档案局获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引起了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关注。《规定》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拒不归档、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单位不配备必要的档案安全设施设备、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等违法违纪行为有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乐山市档案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档案管理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如: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擅自销毁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或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或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或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或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