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

20.11.2014  12:15

    记者昨(19)日获悉,四川省出台并公布了《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还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

     有价值档案

    公民可寄存在国家档案馆

    《管理办法》中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根据《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及档案设施设备、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健全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管理办法》还提出,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管理办法》还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

    此外,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档案实体和设置分馆等形式,实现各类档案资源共建共享。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属于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

    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管理办法》还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外,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开放新中国成立以前形成的档案,新中国成立以后形成的、时间已满30年的档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进馆满6个月的重大活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改进查阅方式,简化利用手续,并将服务内容、时间、查档规则等基本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服务等可以收取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可以到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资料,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查询。(记者 余书婷 李凌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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