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桐庐十余家企业商标遭恶意抢注
近年来,恶意抢注注册商标行为屡见不鲜,成为了相关企业品牌经营道路上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隐形门槛。为维护各企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打击恶意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商号权的行为,桐庐工商分局于2014年1月8日下午召开了关于应对恶意注册商标问题的座谈会。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该县十六家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受邀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2010年4月16日桐庐某企业将“桐庐县城南街道杰穆斯卫浴店”的商号名称“杰穆斯”在“卫生器械和设备;水龙头”等产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2年9月,该企业再次将桐庐掘铭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桐庐宇捷货运有限公司、桐庐酷龙文化经营有限公司等十几家企业的商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亦与各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该公司此次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上述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也给我县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会上,桐庐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谈到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显然侵犯了上述十多家企业的在先商号权,且从其大批量注册同一县域内使用在先商号商标的行为可知其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各企业若不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起商标异议或争议,启动依法维权程序阻止其取得有效的商标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将不堪设想。
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诉总经理徐德法具体谈及了商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后对各企业的不利影响:“各企业若不及时启动依法维权程序,阻止自己的商号被他人注册为有效商标,今后将难以在企业现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再扩大经营规模,难以使企业品牌走出桐庐。因为届时将涉及到侵犯他人合法有效商标权的问题,将使自己的合法行为变为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既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相冲突,该“在先权利”包括企业的商号权。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企业商号先于商标注册申请日,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则该商标的注册即可认定侵犯了他人在先商号权。
上述商号被县域内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十多家企业均经营、宣传多年,在桐庐地区已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对桐庐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该企业的行为应引起各被侵权企业的重视,亦为企业维护商标权等企业知识产权敲响了警钟。(汪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