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腐败副省长被“诈骗”案终审宣判 27岁女孩无罪
2014年12月18日下午,被控诈骗前腐败副省长孟庆平的女孩儿李靖澜,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
2012年,25岁的成都女孩儿李靖澜被曾经先后担任海南、湖北两地副省长的孟庆平(1999年11月29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指称诈骗了其1万余元,李靖澜在闻讯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的2013年5月13日,她被海南省白沙县警方再次以涉嫌诈骗刑拘;当月16日,被当地检察院批捕,并在17日起诉至法院;18日,当地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随后,该案历经发回重审等程序,耗时一年半,终审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由,对李靖澜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白沙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17日制作的“白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显示,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靖澜分别在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海南椰花香酒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省邹平黛溪山庄两地,与“椰花香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平洽谈有关酒业合作事宜时,李谎称自己是某机构负责人谢某某的助理兼主任。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该机构并交纳11000元会费。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市向李提供的地址汇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在山东省济南市邮政局邮电支局将该款提取,但未帮孟办理入会事宜。案发后,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李靖澜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投案。
白沙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靖澜无视国法,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沙县人民法院同年5月18日作出的“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靖澜在2012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3日,“又因本案”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白沙县检察院于5月17日向白沙县法院提起公诉,白沙县法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天即作出判决。
由于被“诈骗”的对象孟庆平曾多年担任海南、湖北两地副省长职务,后因腐败被判刑入狱、出狱后开办酒厂的特殊身份,此案一度引起了媒体及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有罪判决两次上诉
在接到白沙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李靖澜立即委托律师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白沙县公检法机关违法办案,请求撤销白沙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靖澜犯诈骗罪的审判程序违法,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9月作出裁定,撤销白沙县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3年12月19日,白沙县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靖澜对此不服,再次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提交给海南省二中院的上诉材料中,李靖澜及其辩护人坚称,原判认定李靖澜犯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李靖澜的辩护律师、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向琦表示,根据警方最新获取的相关证言显示,李靖澜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和空间,因此,检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廖向琦认为,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澜到白沙县后没有进入孟某的酒厂,2010年11月25日亦未进入孟某的房间,那么,检方指控李靖澜分别在两个时间和地点实施的诈骗行为就无法成立。
他表示,孟庆平向警方提交的三份报案材料及五次接受警方询问的笔录,有多处自相矛盾,同样不符合常理。
廖向琦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定案罪证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案被告人被控诈骗,定罪证据存疑,而且,目前的证据已能够排除被告人诈骗的事实,应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再攻“一城”
2014年6月,海南二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在最后陈述阶段,李靖澜哭诉质疑,自己一个刚毕业两个月的女孩子,向其工作单位领导的多年好友实施诈骗,两年多竟没有被两人发现,孟庆平亦未提出追要该笔款项,有多少可能性是诈骗?自己没有诈骗,更没有犯罪,是被陷害的。
2014年9月,海南二中院准许李靖澜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下午,海南二中院当庭宣判,撤销白沙县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并宣告李靖澜无罪。
原本被认定为犯“诈骗罪”的李靖澜,是如何被终审法院宣告无罪的?海南二中院在判决书中详述了相关理由。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院查明的有关事实,综合全案的证据,本案尚存在诸多的矛盾和疑点,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另外,本案中,证明李靖澜非法占有孟庆平款项1.1万元的证据不足。虽然李靖澜收到孟庆平寄来的1.1万元,但不排除该款是孟庆平作为给于某某和张某某办驾驶证的费用而寄给李靖澜的可能性,且该款是否已由李靖澜交给了于某某的妻子,亦难以确认。因此,对于该款的性质及去向,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难以得出唯一结论。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原审法院认定李靖澜有罪的证据,主要依据被害人孟庆平的陈述及其妻子李某的证言,而李某与被害人孟庆平之间有利害关系,其二人的陈述与证言不仅本身自相矛盾,相互之间亦不一致,又与李靖澜的供述相互矛盾,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尚不足以证明李靖澜犯诈骗罪。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沙县人民法院认定李靖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靖澜无罪。
从2013年5月13日被刑拘,到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李靖澜被羁押了一年多时间。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时得知,她和家人并未计划就此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据悉,李靖澜在家系独生女,事发后,其父母放弃工作,多次往返奔波于四川和海南之间,花费数十万元,为女儿洗冤。他们为何不愿申请国家赔偿?在该案宣判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次联系李靖澜及其家人,提出采访要求,但均被婉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