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于案”二审 于正方提新证据质疑琼瑶诉讼资格

09.04.2015  11:39

        琼瑶与于正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去年年底出炉了一审判决,法院判琼瑶获胜,但于正方不服判决。昨天上午,双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进行二审较量。原被告双方琼瑶、于正均未出席。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点包括琼瑶是否拥有《梅花烙》著作权问题、于正方是否侵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取证和争论。尽管双方经过一天的取证和质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作出判决。

        庭审现场于正提交新证据

        上午9时30分,8名代理人代表于正等5位上诉人走进法庭,坐在了上诉人席位上。庭审刚刚开始,于正方便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最新证据。

        于正代理人称,该证据前天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地区传真过来,按照两岸证据的取得程序,正在通过海基会办理相关手续。新证据是一份财产函,内容为1992年《梅花烙》著作财产登记资料,上面显示,《梅花烙》是艺人(音译)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因此被上诉人琼瑶的主体资格不适合。

        “《梅花烙》的注册财产已经移转到了艺人公司,因为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于正方称,被上诉人琼瑶在一审时故意隐瞒了此项重要事实。“她说梅花烙自始至终都是她享有著作权,是在说谎。

        一审判决《宫锁连城》被判赔500万元

        2014年5月,原告琼瑶将于正及多家影视公司在内的《宫锁连城》制片方告上了法庭。

        琼瑶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两千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所涉及的《梅花烙》作品,不论是剧本、小说还是电视剧,都不属于既定事实,故事内容都是创作人虚构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情桥段过多地“借鉴”了《梅花烙》,属于侵权抄袭。根据电视剧《宫锁连城》获利情况,将赔偿金酌定为500万元。

        随后,于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据悉,这是目前为止剧本著作权领域被判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琼瑶答辩新证据合法性存疑

        琼瑶方认为,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来自台湾,其合法性存疑。

        其次,在法庭开庭前才提交新证据,已经过了法庭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间,对此份证据,琼瑶方并不认可。琼瑶代理人补充称,证据来自台湾,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定真实有效后才能用于法庭庭审。

        而在截稿前,琼瑶本人并未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