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重新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通知
各市(州)文广新局,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蓉有关单位: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为做好全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的重新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发范围
经我局批准,按照《四川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准印期满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二、提交材料
编印单位申请重新核发《准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编印单位公章。
(一)重新核发申请。
(二)2015年自查报告。重点对编印的内容、质量以及是否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是否严格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等情况开展自查。
(三)承印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市(州)局审核意见(省级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央驻蓉有关单位不提供)。
(五)《四川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原核发的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四川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省属及中央驻蓉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处提交重新核发材料。
(二)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编印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局提交重新核发材料,市(州)局初审后统一向省局行政审批处提交重新核发材料。
(三)已停办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请编印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加盖编印单位公章,按上述办理程序,将申请和《准印证》一并交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联系人:张素华,电话:86697061
四、有关要求
(一)重新核发时间
1.省属及中央驻蓉有关单位为2015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2.各市(州)局为2014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
(二)办理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楼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处。联系人:张静,电话:028-86910626。
(三)准印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