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20.03.2015  17:0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外〔2014〕86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对《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成都市、绵阳科技城、天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执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四)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将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前四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二、对《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