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株兰草案”将再审 当事人:若无罪想申请赔偿
原标题:“三株兰草案”决定再审 当事人:原审判决对生活影响大 若改判无罪想申请赔偿
来源:法制晚报
2016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 三株兰草 ,在返回途中被森林公安截获。随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秦运换提起公诉,秦运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今年5月,秦运换看到媒体报道后认为自己无罪,遂提起申诉。
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再审决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案情
农民采三株兰草被公诉 一审判三年徒刑缓刑三年
2016年4月22日,卢氏县森林公安民警在巡查时发现秦运换拎着三株疑似刚刚挖掘的兰草,随即将其带回调查,后给与秦运换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信息时,检察官认为秦运换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对秦某立案侦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诉。
卢氏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2日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兰草一丛三株,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遂认定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而秦运换在5月24日拿到的卢氏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被告人秦运换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经审查,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本案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而该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对话
原判决对生活影响大 缓刑期司法学习也没说采兰花犯法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案件当事人秦运换,其称接到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后很高兴,希望能够改判无罪。此前的判决给他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若能够改判,他希望能够申请一定的赔偿。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再审的日期确定了吗?秦运换:还没有,前天(24日)法院打电话让我去拿的材料(再审决定书),说具体再审时间还要等通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还能回忆一下当天挖采蕙兰的经过吗?秦运换:那天本来就是上山采草药的,看到那个兰花,有香气,就想着挖几棵回家熏香。当时也没有牌子立在那说这个东西不能采,所以我也没藏起来,就放在摩托车上,结果回去路上就被森林公安的人给截住了,带我去做了笔录,说那个是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当时跟您一起上山的秦帅,有没有说过这种兰草很值钱,是保护植物?秦运换:当时我不知道,我常年不在村里,在外打工并不知道这个草很值钱。我当时只知道有花,有香味,采的时候我们俩也不在一起。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您以前采过这种兰草吗?秦运换:没采过。我一直都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回到家也就是歇一歇就走。所以森林公安后来去我家查,也没查到家里有多余的兰草,就当时那三株。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对于原审判决,你曾表示无异议并交纳罚款,后来为何又申诉了?秦运换:我就是一个农民,也怎么懂法律,当时就想公安和法院都认定有罪了,那我还能上诉么?再说打官司也要钱,我就想着不上诉了。后来在网上看到媒体报道,有人说这个其实不违法,才开始觉得自己可能是冤枉的。但打官司又需要花钱请律师,我就在网上找有专门这方面的律师,而且是给我们穷人打官司的律师,于是就联系了付健律师申诉了。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原审判三缓三的判决对您这两年的生活影响大吗?秦运换:影响还是挺大的。我也不能去打工了,因为缓刑的话每个月都要去司法所做汇报,学习法律,还要劳动。现在只能在家里种地,收入很艰难。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去司法所学习的时候,有了解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方面的法律吗?秦运换:没有,学的都是别的方面的法律。学习期间也没人告诉我采这个兰花是违法的。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对再审有什么期望吗?秦运换:肯定是希望能判我无罪。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有考虑过索要一定的赔偿吗?秦运换:确实有这个想法,因为之前的判决确实对我生活影响挺大,说我犯罪了就好像一个紧箍咒,我想着是不是能给一些精神补偿。
责任编辑:霍宇昂